(上接34版)
如果沪深300价值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价值指数不适用于本基金,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变更前提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大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股票投资组合资产(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8)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于2013年6 月30 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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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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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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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内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8.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以控制跟踪误差最小化为管理目标,未进行股指期货的投资。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一)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三)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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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四)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2 (五)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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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1、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至2013 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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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合同于2009年12月28日生效。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12 月28 日至2013 年6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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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合同于2009年12月28日生效。
2. 按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股票投资组合资产(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截止至2010年6月28日,建仓期已满。建仓期结束时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七节 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2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H= E×指数使用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基金设立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收费。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需要调整,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指数使用费率或费率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六)本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中的“(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的相关规定。
第八节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更新编写,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经理的实际工作年限和管理基金的情况进行了调整。
2、“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之“一、基金托管人情况”和“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更新。
3、“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更新。
4、“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中“(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更新。
5、“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更新了“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本报告截止日为2013年6月30日,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6、更新了“第十一节 基金的业绩”,对基金成立以来至2013年6月30日的基金业绩表现进行了披露。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7、“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列示了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指定报纸上披露的临时报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八月十日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317,880,614.74 | 94.20 |
其中:股票 | 317,880,614.74 | 94.20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7,663,496.45 | 5.23 |
6 | 其他资产 | 1,920,253.19 | 0.57 |
7 | 合计 | 337,464,364.38 | 100.00 |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20,494,735.84 | 6.08 |
C | 制造业 | 59,943,275.10 | 17.80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4,281,309.98 | 4.24 |
E | 建筑业 | 14,270,250.18 | 4.24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3,135,373.16 | 0.93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2,551,232.50 | 3.73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3,461,855.28 | 1.03 |
J | 金融业 | 163,347,907.05 | 48.50 |
K | 房地产业 | 26,394,675.65 | 7.84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317,880,614.74 | 94.38 |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 | -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 - |
J | 金融业 | - | -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 | -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600016 | 民生银行 | 2,955,996 | 25,332,885.72 | 7.52 |
2 | 600036 | 招商银行 | 1,882,149 | 21,832,928.40 | 6.48 |
3 | 601318 | 中国平安 | 438,476 | 15,241,425.76 | 4.53 |
4 | 601166 | 兴业银行 | 1,016,641 | 15,015,787.57 | 4.46 |
5 | 000002 | 万 科A | 1,266,780 | 12,477,783.00 | 3.70 |
6 | 600000 | 浦发银行 | 1,464,660 | 12,127,384.80 | 3.60 |
7 | 601328 | 交通银行 | 2,721,196 | 11,075,267.72 | 3.29 |
8 | 600030 | 中信证券 | 901,281 | 9,129,976.53 | 2.71 |
9 | 601398 | 工商银行 | 2,209,257 | 8,881,213.14 | 2.64 |
10 | 601288 | 农业银行 | 3,554,325 | 8,743,639.50 | 2.60 |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31,724.58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1,689,058.96 |
4 | 应收利息 | 3,761.21 |
5 | 应收申购款 | 95,708.44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920,253.19 |
本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 576,773,992.07 |
本报告期基金总申购份额 | 13,559,523.11 |
减:本报告期基金总赎回份额 | 94,139,528.00 |
本报告期基金拆分变动份额 | - |
本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 496,193,987.18 |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0-01-01至2010-12-31 | -15.98% | 1.45% | -22.83% | 1.55% | 6.85% | -0.10% |
2011-1-1至2011-12-31 | -17.72% | 1.24% | -17.08% | 1.24% | -0.64% | 0.00% |
2012-1-1至2012-12-31 | 13.44% | 1.09% | 12.49% | 1.11% | 0.95% | 0.02% |
2013-1-1至 2013-6-30 | -13.50% | 1.59% | -14.62% | 1.59% | 1.12% | 0.00%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 -32.10% | 1.31% | -35.24% | 1.36% | 3.14% | -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