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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2013-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

      鉴于: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12、13]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合同为准,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保证合同》的内容仅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第一条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和募集期利息之和,但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51亿元人民币。

      1.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1.4 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一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条 保证期间

      2.1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

      3.1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责任之豁免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1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本金额。

      4.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5 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6 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4.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4.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第五条 关于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诺

      5.1 担保人确认其已阅读《基金合同》的投资条款,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包含股指期货,理解《基金合同》阐述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认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并且对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在此基础上,担保人进一步确认,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并承诺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第六条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6.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6.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或同意的方式进行。

      6.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4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24]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第七条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7.1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代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或\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代偿款项支付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就前述款项未偿还部分的利息以及担保人因履行保证责任行使追偿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7.2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金额、还款时间、还款方式,该还款计划需得到担保人认可,且基金管理人须按该还款足额支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日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7.3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7.2条约定提交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7.2条规定的所有款项外,还须赔偿由于未按时提交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担保费的支付

      8.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8.2 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8.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9.1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 《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保证合同》。

      10.2 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10.3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10.4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由如下双方于2013年【5】月【27】日在北京签署)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房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7层

      法定代表人:路强

      电话:0755-88399025 传真:0755-88399045 邮编:518048

      基金担保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4幢3101室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一座1607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电话:010-51658968 传真:010-51658969 邮编:1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