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大股东甘肃华夏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编号:2013-015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0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0.20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0.198元
● 股权登记日: 2013年8月16日
● 除息日:2013年8月1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2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2013年6月21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6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分配以2012年末股本总额44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7,020,000元。2012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8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本次现金分红公司暂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9元。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
(2)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0.198元进行派发。如相关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股东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A股的其他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2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16日
2、除息日:2013年8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8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伊力特(600197)”股东。
五、分红方案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新疆伊犁酿酒总厂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证券部
地址:乌鲁木齐市昆明路148号新捷小区一号楼二单元102室
邮政编码:830011
电话:0991-3667490
传真:0991-3672172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2日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ST联华 *ST联华B 公告编号:2013-088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甘肃华夏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8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4196号《通知》,通知公司2013年9月2日到人民法院调解室就甘肃华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投资”)作为原告起诉公司、申请撤销公司董事会决议纠纷进行调解、谈话,并随文送达了《起诉状》。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华夏投资起诉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和于2013年6月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会议通知虽按《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26条规定:“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紧急情况下应不少于48小时以其他方式通知)”,仅提前48小时以电子邮件、短信、快递方式通知,但会议通知未在会议前七天以前发出,不符合《公司章程》第120条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的七天以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6月2日作出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于2013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内容为:董事会以7票赞同,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聘任高伟女士为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董事会以7票赞同,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设立成员为李保荣、潘一欢、高慧及高伟的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组的议案;董事会以7票赞同,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前任董事长孔令泉、在董事会未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期间由李保荣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责的议案。
于2013年6月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内容为:董事会以7票赞同,4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选举李保荣先生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以7票赞同,4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 日公告(详见公告临 2013-037)承诺“本公司股票自 2013 年 5 月 5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 30 天,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最迟将于 6 月 4 日前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时公告并复牌”。 但公司董事会成员迟迟未收到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任何资料。这一情况将导致董事会无法向全体股东公告和解释公司重组等工作的状况,本次公司在停牌期间如未能提出可行的重组方案,则公司在 6 个月内不得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司退市将会成为现实,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将遭受巨大损失。故公司董事李保荣、连建州、曹轶星、江容以及独立董事高慧、潘一欢在 2013 年 5 月 24日向董事长提请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直至 5 月 28 日公司董事长仍未同意召开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在接到超过公司三分之一董事召开公司董事会的提议后应在 10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7 日通知。因此董事长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董事长职责。因情况紧急公司副董事长李保荣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通过邮件(邮件时间为2013年5月28日11:56)、电话、快递通知公司全体董监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4:00召开,本次会议通知时间距离会议召开时间不少于48小时。会议由李保荣副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会共有 11 名董事,8 名董事出席了会议,其中白若熙董事委托江容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张康宁独立董事列会并提交了书面声明,但表示不参加表决;朱少平独立董事因事请假缺席;李金岗、孔令泉董事缺席。公司监事会成员李金琛、黄巍、宋晓璟和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召开的有关规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5月31日以邮件(邮件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01:46)、快递及短信提示的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公司将于2013年6月2日上午9:00以现场方式在上海召开本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时间距离会议召开时间不少于48小时。本次会议由李保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名,到会9名董事,其中曹轶星董事委托李保荣董事参会并表决,朱少平独立董事委托张康宁独立董事参会并表决,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名,公司监事、高管及中介机构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为于2013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和于2013年6月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基于上述事实,君泽君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董事会的董事或董事代理人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和于2013年6月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将积极应诉,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