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3-42
债券代码:126014 债券简称:08国电债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电转债”2013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国电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11年8月19日(“起息日”)起计算利息,第二年债券利率为0.5%;
2.派发年度:2012年8月19日至2013年8月18日;
3.扣税前每手可转换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5元,按不同税率扣税后每手可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分别为人民币4.5元(税率10%)、人民币4元(税率20%);
4.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16日;
5.除息日:2013年8月19日;
6.兑息日:2013年8月23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8月19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国电转债,代码110018)至2013年8月18日止满两年,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第二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国电转债从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1年8月19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二年的债券利率为0.5%,即每手可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5元(含税)。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1)对于持有国电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国电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4元。(2)对于持有国电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国电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4.50元。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可转债持有人补发相应的可转债利息每手0.5元。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3)对于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持有国电转债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国电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5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16日;
2、除息日:2013年8月19日;
3、兑息日:2013年8月23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2013年8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国电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国电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国电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国电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度的国电转债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国电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国电转债持有人可于兑息日(2013年8月23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国电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国电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募集说明书》摘要,亦可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摘要。
五、咨询机构: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
电话:(010)58682100
传真:(010)6482990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邮编:100101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