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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恢复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及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3-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于恢复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及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鹏华信用增利债券
    基金主代码206003
    基金管理人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恢复大额申购起始日2013年8月15日
    恢复大额转换转入起始日2013年8月15日
    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的原因说明为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鹏华信用增利债券A鹏华信用增利债券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206003206004
    下属分级基金是否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为了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决定自2013 年8 月15日起恢复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基金(包括A级和B级)的大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即取消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转换转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A级和B级单独判断)的限制。

    2、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3日

    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8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鹏华沪深300ETF
    场内简称A300ETF
    基金主代码159927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7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申购起始日2013年8月16日
    赎回起始日2013年8月16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1 申购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2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赎回费率

    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3.3.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可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3.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①投资人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

    ②投资人的相关证券和基金份额应当托管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且投资人用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③投资人通过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报申购、赎回业务。

    ④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对价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对价退还给投资人。

    (4)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和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在T+1日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销售机构

    4.1直销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网址:www.phfund.com

    全国统一客服务电话:400-6788-999

    4.2 场内销售机构

    国信证券、中投证券、银河证券、光大证券、中信建投、华西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长江证券、中信浙江、中信万通。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若增加新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期公告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3年6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查询,并以此为准。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