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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958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二、本基金是契约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运作周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惠丰A份额和惠丰B份额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惠丰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惠丰B份额封闭运作,封闭期为2年。本基金在扣除惠丰A份额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丰B份额享有,亏损以惠丰B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丰B份额承担。

    三、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四、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不超过5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惠丰A份额 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5 亿元,惠丰B份额 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5亿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丰B份额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惠丰B份额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惠丰A份额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募集期内,在当日惠丰A份额或惠丰B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将使得其累计认购份额接近、达到或超过约定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该级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超过募集上限,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而在该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六、本基金自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9月10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广发银行等代销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其中惠丰A份额发售时间为2013年 8月19日至2013年9月10日,惠丰B份额发售时间为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8月30日。本公司已经开通网上开户和网上认购,详细情况请浏览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相关内容。

    七、投资者欲认购惠丰A份额或者通过场外认购惠丰B份额,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惠丰A份额和惠丰B份额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惠丰B份额,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惠丰B份额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八、募集期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惠丰A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首次认购惠丰A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惠丰B份额的认购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惠丰B份额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九、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在发售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十、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8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一、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各代销机构网站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并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十二、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具体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本公司在募集期间内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人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进行咨询。

    十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周期内,惠丰A份额表现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惠丰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惠丰B份额则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显著特征,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先满足惠丰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惠丰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惠丰B份额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3909),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惠丰A份额(基金代码:163910)、惠丰B份额(基金代码:150154)两级份额。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2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惠丰A份额自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惠丰B份额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惠丰A份额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惠丰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惠丰B份额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惠丰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惠丰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人可参与惠丰A份额或惠丰B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惠丰A份额和惠丰B份额的认购。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丰B份额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按照不超过7:3的份额配置比例对惠丰A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9月10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广发银行等代销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其中惠丰A份额发售时间为2013年8月 19日至2013年9月10日,惠丰B份额发售时间为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 8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九)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5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下同),其中,惠丰A份额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5亿元,惠丰B份额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5亿元。

    1、惠丰B份额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惠丰B份额的认购申请(包括场外与场内)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15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惠丰B份额的认购(包括场外和场内)业务。认购期内惠丰B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的总金额(包括场内与场外)若超过15亿元,则对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惠丰B份额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5亿元-T日以前惠丰B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惠丰B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T日惠丰B份额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惠丰B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惠丰B份额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的情形时,惠丰B份额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惠丰A份额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在本基金惠丰B份额募集结束且对惠丰B份额的认购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丰B份额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为基准,确定惠丰A份额的募集上限(惠丰A份额的募集上限=7/3 倍惠丰B份额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在惠丰A份额 的募集期内,若在当日惠丰A份额的认购申请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惠丰A份额的募集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惠丰A份额的认购业务。若惠丰A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小于或等于7/3 倍惠丰B份额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惠丰A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若惠丰A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大于7/3 倍惠丰B份额 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惠丰A份额的认购申请按“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惠丰A份额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7/3×惠丰B份额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T日以前惠丰A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惠丰A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T日惠丰A份额 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惠丰A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惠丰A份额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惠丰A份额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十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惠丰A份额和惠丰B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3、认购费用:

    惠丰A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惠丰B份额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惠丰B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惠丰B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费率
    M<100万元0.4%
    100万元≤M<300万元0.2%
    300万元≤M<500万元0.1%
    M≥500万元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惠丰B份额的场外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费率
    M<100万元0.16%
    100万元≤M<300万元0.06%
    300万元≤M<500万元0.04%
    M≥500万元1000元/笔

    惠丰B份额场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惠丰A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3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惠丰A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惠丰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份

    (2)惠丰B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惠丰B份额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惠丰B份额,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4%,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惠丰B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1+0.4%)=49,800.80元

    认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元

    认购份额=(49,800.80+10)/1.00=49,810.80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惠丰B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元/份,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惠丰B份额,会员单位设定费率为0.4%,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惠丰B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4%=200元

    认购金额=50,000+200=50,2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份

    认购份额总额=50,000+50=50,050份

    即投资人认购50,000份惠丰B份额,需缴纳50,2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0份,则总共可得到50,050份惠丰B份额基金份额。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认购确认

    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主动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本公告。

    4、认购数量限制

    (1)惠丰A份额的认购限制

    惠丰A份额的认购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惠丰B份额的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惠丰B份额的认购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惠丰B份额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和单个账户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三)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场内认购的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二)开户及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包括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说明。

    三、个人投资者场外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广发银行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上午9:00至下午15:00(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个人投资者周六、周日照常受理,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各网点营业时间有所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网点。

    (2)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广发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①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②本人持有的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广发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③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4)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及网上银行提交认购申请。

    2、网上办理:

    (1)广发银行客户登陆广发银行网上银行。

    (2)客户通过“一网通证券”或“个人银行专业版”-“投资管理”-“基

    金(银基通)”-“开放式基金”链接进入,选择“基金账户-基金开户”,或登陆财富账户专业版“投资管理”-“基金”选择“账户管理”,根据提示填写网上开户申请书。

    (3) 业务受理时间:24 小时服务,除日终清算时间(一般为17:00 至20:00)外,均可进行认购。当日15:00 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

    (4)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即刻进行网上认购申请。

    (5)操作详情可参阅广发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广发银行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如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凭取款密码及理财专户密码或财富账户交易密码进行。

    (3)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提出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二)其他代销银行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其他银行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为准。

    (三)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四)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申请材料:

    (1)填妥并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

    (3)任一与开户者同名的储蓄账户凭证复印件;

    (4)签署《风险提示函》;

    (5)填妥并签章的《开放式基金电话交易协议书》(适用于申请开通电话交易方式的投资者),一式两份。

    (6)参与《风险偏好自测表》测试。

    (7)代理开户的,出示证明代理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投资者在账户登记时须注意提交的证件应当与开户时提交的一致,且投资者名称及签名或印章应当分别与开户时填写及签署的一致。所需填写的表单与开户一致。

    4、办理认/申购业务时,投资者需先办理资金存入业务,凭汇款单来本公司办理认/申购业务。

    5、开户当天即可进行交易并要求本公司提交业务受理单据。T+2日交易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来取确认单据。

    6、开户之后,若投资者进行日常交易须提供以下单据方可办理。

    (1)个人投资者须提供本指南第一条项下个人投资者开户必要单据之(2);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投资者可从本公司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机构投资者须加盖预留印鉴。

    (3)已开通传真交易功能的机构投资者可直接通过传真进行交易,交易原件应尽快寄送至本公司。

    (4)电话交易目前仅限基金转换、赎回和修改分红方式,已开通电话交易功能的个人投资者可直接通过电话进行交易,不需提供(1)、(2)规定的资料。

    7、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直销专户1: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1001244319025804133

    (2)直销专户2: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开户账号:449459213746

    (3)直销专户3: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310066771018004397712

    (4)直销专户4: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216089217210003

    (5)直销专户5: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开户账号:03492300040008372

    (6)直销专户6: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0200000329217902083

    (7)直销专户7: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0216014040000235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6:00前到帐。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把足额资金划到帐,则以资金到帐日作为受理申请日;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帐,则以最后一个有效申请日作为受理申请日,认购金额为实际到帐金额。

    至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机构投资者场外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广发银行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上午9:00至下午15:00(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各网点营业时间有所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网点。

    (2)机构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广发银行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被授权人携带授权机构银行存款账户的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C、基金业务授权书;

    D、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E、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2、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广发银行的说明为准。

    (2)机构活期存款账户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

    (二)其他代销银行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其他银行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为准。

    (三)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如下: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的说明为准;

    (2)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四)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如下: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申请材料:

    (1)填制完全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并加盖公章、法人章,一式两份;

    (2)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开户需提交产品批复或者产品报备复印件。

    (3)若无第(2)条内容,则需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并提供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5)工商管理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提供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6)《开放式基金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法人章),一式两份;

    (下转A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