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慕湛
国务院办公厅昨天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市场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稳定就业、鼓励创业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这次制订的多项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意见,大的分类就有“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和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等八条意见。要而言之,笔者以为,可以归纳为三条。
第一条,强化现有大中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进一步细化“两个不低于”(即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考核措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比例、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等指标,定期考核,按月通报。在继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合理保持全年货币信贷总量的前提下,优化信贷结构,在盘活存量中扩大小微企业融资增量,在新增信贷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份额。
第二条,支持建立小型银行或金融机构,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拓展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建立完善“新三板”,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
只是,若换个角度看,第一条实际上是对现有的大中型商业银行的行政规定,这对现在几乎都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来说,当然很有效,尤其是在当前急需减缓经济下行压力的时候,更能立见实效。但对于作为企业的银行来说,行政规定的效用能维持多久呢?而大量建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关键在于将民间资本引入合法的金融领域,民间金融阳光化的根本在利率市场化。鉴于小微企业对较高利息的承受能力远比那些大中型国企强,一旦利率市场化,现有的大中型商业银行恐怕不见得就对小微企业不感兴趣了。
所以,笔者以为,如果说上述两条途径因为利率市场化国家自有时间表而一时不能完全到位,那么直接融资的途径在现时的情况下是特别适宜的。直接融资中最方便、现在马上就能行动起来的,笔者认为是私募债。这能满足小微企业和私募基金的双向需要。
现今的私募基金往往缺少投资方向。私募基金敢冒险,国际上的私募基金成功率往往只有十分之一,但私募基金要求的回报率却较高。小微企业需要资金,他们往往拥有新技术、新产品或者新的经营模式,更有创业者的梦想和冒险精神,虽然风险很大,一旦成功前景无限。所以,小微企业的私募债与私募基金能相互吸引。
现在的问题是要尽快制定相对完备的小微企业私募债执行细则,以便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让小微企业得到实实在在的金融支持。(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