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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3-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3-50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武汉海事法院驳回了公司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武汉分行)诉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一、 本案基本情况

      2013年5月,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5月24日2013-30号公告。

      2013年7月17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7月19日2013-43号公告。

      2013年7月31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武汉海事法院对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作出了裁定,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8月2日2013-48号公告。

      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借贷合同纠纷,应移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武汉海事法院认为:公司与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运费,因此本案属于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属海事法院管辖,本案中两被告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案的后续进展

      公司暂未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尚未开庭进行审理,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

      五、备查文件

      1、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3-51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

      中石化长燃公司民事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未足额支付供油款,中石化长江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长航集团下属公司,与本公司为关联方)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和民事起诉状。2013年8月12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的基本内容

      要求公司于 2013 年 9月17日上午 9 时30分,到武汉海事法院第二审判庭,就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起诉状》的基本诉讼请求内容为:

      原告:中石化长江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运分公司

      1、判令被告长航凤凰支付原告的供油款本金86,250,281.31元,并支付截止2013年7月2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22,987.68元,2013年7月22后的违约金按照欠付燃油款本金86,250,281.31元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运分公司支付原告的供油款本金51,307,364.96元及违约金与长航凤凰承连带偿还责任,截止2013年7月2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13,144.97元,2013年7月22后的违约金按照欠付燃油款本金51,307,364.96元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案基本情况:

      截至2013年6月30日,公司欠中石化长江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余额为7986万元。

      四、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中石化长江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因上述燃油供应合同纠纷,于2013年7月22日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石化长江燃料供应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申请人中石化长江燃料供应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2、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五、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25起,其中:债务纠纷21起,劳务纠纷3起(涉及人数为3人),劳动仲裁一起(涉及人数为2人)诉讼金额共计2747万元,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较小。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

      七、备查文件

      1、武汉海事法院传票

      2、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2、民事起诉状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3-52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拍卖公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拍卖公告,武汉海事法院定于2013年9月12日上午10时在该院多功能厅对长航渤海、长航汇海、长航江海进行公开拍卖。

      一、 本案基本情况

      因公司已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未能如期偿付,上海浦发银行武汉分行等银行于4月上旬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武汉海事法院向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4月23日2013-11号公告。

      2013年5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应诉通知书》、上海浦发银行武汉分行的《民事诉状》,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5月9日2013-27号公告。

      2013年7月,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武汉海事法院裁定将公司所属的长航渤海、长航汇海、长航江海轮拍卖,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7月27日2013-47号公告。

      二、本次拍卖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拍卖尚未进行,拍卖对公司效益的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拍卖预期将产生较大资产减值损失。公司2013年度半年度业绩预告对此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2013年7月12日公告2013-42。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拍卖公告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