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759 证券简称:正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5号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3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人民币0.08835元,扣税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人民币0.0837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19日
●除息日:2013年8月2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23日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6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13-024号)已于2013年6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一、分红派息方案
1、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1,220,117,5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3,470,931.69元(含税)。本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送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12 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3 年8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根据国家相关税法的规定:
(1)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83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837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QFII股东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本公司直接发放的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3 元。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3 年8月19日
2、除息日:2013年8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23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3年8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公司有限售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和无限售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2号海南时代广场17层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咨询电话:0898-66787367 010-51239215
3、传真电话:0898-66757661
六、备查文件
1、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