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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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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3-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61版)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武昌鱼

    股票代码:6002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包头市神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包头稀土高新区创业园区万达孵化器B座458十室

    通讯地址:包头稀土高新区创业园区万达孵化器B座458十室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 2013年8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基于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根据重组方案中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武昌鱼拟以定向增发的方式向包头市神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4,979.75万股附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购买其持有的黔锦矿业15.74%的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上市公司武昌鱼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贵州黔锦矿业有限公司15.74%的股权。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出售其持有的贵州黔锦矿业有限公司15.74%的股权而获得上市公司武昌鱼5.48%的股权。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月内没有增加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上市公司武昌鱼拟向华普投资、安徽皖投、神宝华通、世欣鼎成、京通海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黔锦矿业100%的股权,同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25%。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值及相应发行价格,以及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相应发行价格,初步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为4,979.75万股,占比为5.48%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主要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13年8月14日,华普投资、安徽皖投、神宝华通、世欣鼎成、京通海与武昌鱼签署了《收购资产协议》。

    2、收购标的、价格及交付

    (1)武昌鱼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收购标的为黔锦矿业100%的股权。

    (2)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2013年3月31日为基准日(以下简称“评估基准日”)对黔锦矿业100%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而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3]第363号《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贵州黔锦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黔锦矿业100%的股权评估值为210,705.97万元人民币。上述评估结果已经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各方同意,依据上述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收购标的的价格确定为210,705.97万元人民币。

    (3)各方同意于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毕黔锦矿业股权转让手续。自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武昌鱼成为黔锦矿业全资股东,享有黔锦矿业全部股东权利,承担全部股东义务。

    3、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

    双方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如下:

    (1)本次发行的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华普投资、安徽皖投、神宝华通、世欣鼎成和京通海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发行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本次武昌鱼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武昌鱼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以下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武昌鱼股票的交易均价,即6.66元人民币/股。计算方式为: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武昌鱼股票交易的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武昌鱼股票交易的总量。

    (3)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数量=本次交易收购标的的价格÷本次交易最终发行价格。本次向各方发行股份数量=该方向武昌鱼转让的黔锦矿业股权的最终定价÷本次交易最终发行价格,不能整除时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处理。根据本次交易收购标的的价格及目前发行价格计算,本次交易发行的总股数为31,637.53万股。

    (4)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武昌鱼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随之进行调整。

    (5)本次发行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武昌鱼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黔锦矿业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定义详见本协议第3.3.2条)的损益进行审计并依照本协议4.3条办理;在黔锦矿业100%股权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过户至武昌鱼名下且其他相关约定条件具备后,本次交易中武昌鱼发行的股份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至华普投资、安徽皖投、神宝华通、世欣鼎成和京通海名下。

    (6)各方同意,武昌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武昌鱼的新老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共享。

    4、各方声明与保证

    (1)本协议每一方特此向其他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其为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签署本协议已经获得必要的内部和外部授权,不会因为签署本协议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组织文件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行政命令、判决等。

    (2)武昌鱼向本协议其他各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向本协议其他各方提供的任何说明和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继续审慎和尽责地进行经营,维系好与员工、客户、债权人、商业伙伴及主管部门的关系,制作并保存好有关文献档案及财务资料,并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尽量保持公司价值,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依照本协议约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至华普投资、安徽皖投、神宝华通、世欣鼎成和京通海名下之日(以下简称“发行股份登记日”)期间公司价值不会出现重大不利的减少或减少风险(但由于市场原因、折旧等正常或外部原因除外);

    3)本次交易完成后,黔锦矿业与其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变更。

    (3)华普投资、安徽皖投、神宝华通、世欣鼎成和京通海向武昌鱼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合法有效真实持有黔锦矿业的股权并有权自主转让黔锦矿业股权,该等股权不涉及纠纷、诉讼、抵押、担保、冻结、查封等他项权利或受限情况,且不存在可以预见的出现上述情况的风险;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继续审慎和尽责地行使对黔锦矿业的股东权利,促使其维系好与员工、客户、债权人、商业伙伴及主管部门的关系,制作并保存好有关文献档案及财务资料,并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尽量保持黔锦矿业的价值,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黔锦矿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武昌鱼全资子公司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期间黔锦矿业的价值不会出现重大不利的减少或减少风险;

    3)黔锦矿业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并经验资机构核验,不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

    4)除本协议所约定交易外,黔锦矿业没有授予任何个人或实体认购公司股权的权利或选择权,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5)黔锦矿业已取得经营其业务所需的全部必要的经营资质和相关政府批准文件,该等经营资质和批准文件均不存在已经或预期将失效、过期、被撤销或许可范围缩小的情形;黔锦矿业在所有实质方面均遵照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被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6)经审计和评估的黔锦矿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黔锦矿业的各项资产均为其依法拥有的财产,除本协议3.5条所述情况外,其对该等资产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并已足额缴纳取得或维持该等资产的必要规费,该等资产上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任何第三人的所有权、共有权、占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限制性权利,也没有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或有其他可能影响黔锦矿业对其拥有完整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安排或负担;上述资产均由黔锦矿业实际合法占有和使用,存延状况和相关权利、功能良好完整,除正常使用磨损、耗损和报废外,不存在重大损坏、灭失或面临该等风险;

    7)黔锦矿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惯例和监管机关规范对外签订重大合同,并依据合同条款履行重大合同;黔锦矿业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存在可能导致黔锦矿业需对外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黔锦矿业未对外签署任何未披露给武昌鱼且对其资产、负债、业务、人员等方面存在重大影响的合同或承诺;

    8)黔锦矿业在本协议签订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一期的财务账目均是按照在整个有关期间内一贯采用且当时有效的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其每一年的财务账目在所有实质方面均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其在有关基准日期的财务状况,以及在有关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已就任何呆坏账、疑账及所需缴纳的税费依据公认的会计准则做出了充分的准备,不存在进行账外操作等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情形;

    9)黔锦矿业的对外债权均由于合法经营业务产生,不存在违法违规、黔锦矿业主动放弃或明显已无法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情形;黔锦矿业的对外负债(含或有负债)均由于合法经营业务产生且已向武昌鱼全面披露,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外债务、或有负债或损失(包括明显已无法回收的债权);

    10)黔锦矿业始终足额合法纳税,不存在任何欠税、偷漏税和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均合法合规,不存在税收被追缴或因此遭受处罚的风险;对于认为应缴纳的税款或可能承担的税收责任,其已经在账目中充分拨备计提;

    11)黔锦矿业不存在未决的(包括未执行完毕)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侵权、争议、仲裁、诉讼和行政处罚,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其承担刑事、民事责任或面临刑事、行政处罚风险的违法违规、违约、侵权、事故、纠纷争议等的行为或情况;

    12)如黔锦矿业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反担保或与现有股东或其关联方间存在资金往来的,该等担保、反担保以及资金往来应于本次交易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批之前解除和清偿完毕;

    13)如果黔锦矿业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包括本次交易实施完成,黔锦矿业成为武昌鱼子公司后)被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补交任何矿业权价款,则该等价款由华普投资、安徽皖投、神宝华通、世欣鼎成和京通海共同承担,分摊比例按照本次交易中各自向武昌鱼转让的黔锦矿业股权比例予以确定。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不对该等费用承担任何缴纳义务;

    14)黔锦矿业上述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在黔锦矿业的生产经营和股份收益等方面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除黔锦矿业之外,与黔锦矿业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共同投资于其他企业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将来亦不会基于所持有的武昌鱼股份谋求一致行动关系,共同扩大将来所能支配的武昌鱼股份表决权数量;

    (4)华普投资、安徽皖投、神宝华通、世欣鼎成和京通海对本次认购武昌鱼股份的限售期做出如下承诺:

    华普投资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武昌鱼新增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安徽皖投、神宝华通、世欣鼎成、京通海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武昌鱼新增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在上述限售期限之后,各方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武昌鱼股份的交易和变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黔锦矿业目前有5宗房产的产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黔锦矿业上述股东确认该建筑物为黔锦矿业所有,其产权无异议,该部分房产相应的办证费用由黔锦矿业上述股东承担。

    5、过渡期安排

    (1)本协议签署日至发行股份登记日期间内,各方在此同意相互配合并尽其合理最大努力以协助本协议项下交易尽可能快捷达成。包括但不限于:

    1)尽力互相配合并就重大事项相互沟通,尽力促进各自所需的内部程序的推进;

    2)相互配合尽快完成本次发行所需的各种外部审批、登记、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等;

    (2)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交易各方保证不实施任何不利于本次重组的、使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行为。

    (3)除非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黔锦矿业的盈利、收益将由武昌鱼享有,但如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黔锦矿业出现亏损(以武昌鱼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结果为准),该等亏损由华普投资、安徽皖投、神宝华通、世欣鼎成和京通海共同以现金方式向武昌鱼补足,分摊比例依照本次交易中其各自向武昌鱼转让的黔锦矿业股权比例确定。

    6、违约责任

    (1)各方同意,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并且在其他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采取有效弥补措施;

    2)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其他方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3)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各方同意,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视为该方严重违约:

    1)一方出现6.1条所述违约行为,且该等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导致本协议根本交易无法实现;

    2)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其他方披露的财务数据(包括或有债务情况)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而该等虚假、不准确、有重大遗漏或有误的财务数据与真实的财务数据之间的偏差较大,对其他方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3)若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此次交易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公证而产生的费用;

    4)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5)若任何一方(违约方)严重违约,其他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6)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4)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5)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7、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在经武昌鱼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协议生效。

    (2)本协议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协议终止后,各方应恢复原状,并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因某方违约导致的本协议终止依据本协议违约条款执行):

    1)本次交易未被中国证监会核准;

    2)武昌鱼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3)在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核准的有效期内,本次交易未能成功实施完毕;

    4)各方一致协议解除、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各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并履行各自内部、外部审批程序后方能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与《框架协议》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8、税收和费用

    本协议项下交易所产生的税金、费用由各方依法各自承担。

    (二)利润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1、预测净利润额和实际净利润额及其差异的确定

    (1)承诺期内每年黔锦矿业预测净利润额的确定:根据《评估报告》估算,经交易各方一致确认,黔锦矿业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25.84万元(根据《评估报告》估算,2013年4-12月黔锦矿业预测净利润为733.12万元,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勤信审字[2013]第759号《黔锦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年1-3月黔锦矿业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7.28万元,根据谨慎性原则,确定2013年承诺净利润数为525.84万元)、9,762.47万元、17,840.02万元和21,954.94万元。

    (2)承诺期内每年黔锦矿业实际净利润额为黔锦矿业在承诺期内每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在承诺期内,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中应单独披露黔锦矿业的实际净利润金额与预测净利润金额的差异情况,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黔锦矿业实际利润数与预测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最终以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为准。

    2、利润补偿的方式及实施

    (1)交易双方同意,利润补偿方式采用股份回购方式,如交易对方股份不足以承担补偿责任,差额部分由华普投资予以补足。

    (2)上条所述股份回购方式是指,如果根据本协议出现交易对方须向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补偿的情形,交易对方同意上市公司以总价1元人民币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一定数量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量的上限为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以黔锦矿业股权认购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

    (3)承诺期内每年应回购股份数量=(截至当年年末黔锦矿业累积预测净利润额-截至当年年末黔锦矿业累积实际净利润额)×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以黔锦矿业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承诺期内黔锦矿业预测净利润额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在计算上述每年回购股份数量时,如需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4)在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对黔锦矿业进行减值测试,如:减值测试确定的减值额/本次交易中黔锦矿业100%股权的作价>承诺期内已补偿上市公司股份总数/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以黔锦矿业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则交易对方需另行补偿上市公司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减值额/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黔锦矿业股权的股票发行价格-承诺期内已补偿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前述减值额为黔锦矿业100%股权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减去该等股权截至承诺期满为基准日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黔锦矿业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该减值额以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为准。

    (5)如在上述股份回购补偿完成前上市公司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以股份方式分红等行为导致交易对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增加,该等增加的股份亦将计入回购股份的计算基数中,即计入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以黔锦矿业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6)如在上述股份回购补偿完成前上市公司进行了现金分红,则所回购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应由红利取得方全额退还给上市公司。

    (7)上述股份回购补偿义务由交易对方各方按照本次交易中向上市公司转让的黔锦矿业股权比例分担承担。如除华普投资外的交易对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因减持等情形不足以承担补偿义务时,差额部分由华普投资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代为承担。如华普投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亦已不足以承担时,由华普投资向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或以现金方式予以补偿。现金补足金额为:(当年应予代为回购的股份数-当年已代为回购的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中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单价。

    (8)如果根据本协议出现交易对方须向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补偿的情形时,交易对方需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之规定计算应回购股份数并协助上市公司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该等应回购股份转移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单独锁定。应回购股份转移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后不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上市公司所有。

    (9)上市公司应在承诺期届满且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应回购股份数量已确定并完成锁定手续后两个月内就本协议项下全部应回购股份的股票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份回购事宜。对于现金补偿,由华普投资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3、承诺与保证

    (1)交易对方确保在本协议约定的承诺期内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确保补偿能力,不进行大额利润分配、清算、解散、合并、分立等可能危害补偿能力的行为。

    (2)交易对方承诺,如发生有重大到期债务不能偿还等情形导致可能影响本协议实施的情况出现,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3)上市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实施后善意经营黔锦矿业,不会恶意损害黔锦矿业的权益。

    (4)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在任何方面均不会违反在本协议签署之时有效的法律、法院发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政府机构发出的命令或各方内部组织文件,不会违反对各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文件。

    (5)除上市公司尚需将本协议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本协议其他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均已履行完毕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获得充分授权,本协议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6)各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不会从事任何有悖本协议契约目的的行为。

    (7)各方承诺,将按本协议约定以及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由于违反本协议声明、陈述、保证、承诺及义务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4、违约责任

    (1)如果交易对方或交易对方中一方在承诺期内,发生不能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的情况,应按照未补偿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上市公司支付违约金。

    (2)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赔偿其他方的损失。

    5、协议的生效及修改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在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本协议生效。

    (2)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修改或补充文件。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文件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发生冲突时,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3)本协议与《框架协议》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结果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4,979.75万股,占比为5.48%。

    第五节 重组停牌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重组停牌前六个月内未存在买卖武昌鱼股票的情况。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

    3、《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框架协议》。

    附件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书《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武昌鱼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头市神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
    武昌鱼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华普投资北京华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皖投安徽皖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世欣鼎成北京世欣鼎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京通海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框架协议》附生效条件的《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框架协议》
    《利润补偿框架协议》附生效条件的《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黔锦矿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利润补偿框架协议》
    《收购资产协议》附生效条件的《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协议》

    公司名称包头市神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宝龙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2月25日
    注册地点包头稀土高新区创业园区万达孵化器B座458十室
    营业执照注册号150208000011886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税务登记证号内地税字150240683430682
    经营范围基础设施、能源、电力投资。
    通讯地址包头稀土高新区创业园区万达孵化器B座458十室
    邮政编码014000
    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金涛,持股80%;龚飞,持股20%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码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1龚飞执行董事总经理110108196402******
    2金涛监事110105196201******
    3吴宝龙法定代表人110104196308******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
    股票简称武昌鱼股票代码6002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包头市神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包头稀土高新区创业园区万达孵化器B座458十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 4,979.75万股 变动比例: 5.48%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