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债券“11马钢01”、“11马钢02”2013年付息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21
债券代码:122089 债券简称:11马钢01
债券代码:122090 债券简称:11马钢02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1马钢01”、“11马钢02”2013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23日
●债券付息日:2013年8月26日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发行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8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8月25日至2013年8月24日期间(“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3年期品种简称为“11马钢01”(代码:122089),5年期品种简称为“11马钢02”(代码:122090)。
3、发行主体: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55亿元。其中,3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31.60亿元,5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23.4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分为3年期品种和5年期品种。
6、债券利率:3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63%,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74%,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计息期限:3年期品种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5年期品种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2年8月25日至2013年8月24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马钢01”的票面利率为5.63%,每手“11马钢01”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56.30 元(含税);“11马钢02”的票面利率为5.74%,每手“11马钢02”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57.4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23日
2、债券付息日:2013年8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债权登记日即2013 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11马钢01”、“11马钢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截止债权登记日即2013 年8月23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11马钢01”、“11马钢02”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本公司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付息,并将按照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即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本期债券持有人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关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11马钢01”、“11马钢02”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11马钢01”、“11马钢02”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3 年8月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马钢01”、“11马钢02”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次兑息资金发放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收款人户名: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银行账号:1306020409022100424,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马鞍山市马钢支行,银行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南路1699号,用途请填“‘11马钢01’、‘11马钢02’纳税款”,由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确认。
(2)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次兑息资金发放日起7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11马钢01”、“11马钢02”2013年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民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以及加盖公章的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丁毅
联系人:何红云、王玮、徐亚彦、李伟
联系电话:0555-2888158
传真:0555-2887284
邮政编码:24300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王超男、宋颐岚、陈亚利
联系电话:010-60833505
传真:02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7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5日
附件:
“11马钢01”、“11马钢02”2013年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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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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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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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
联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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