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补充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7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y-axa.com)发布了《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分别于2013年7月17日、18日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及《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就增加本次会议投票的授权方式及变更公证机构等事项发布本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
一、授权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为通讯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除了可以按《公告》的规定以纸质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他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如下授权方式委托他人投票:
1、电话方式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电话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授权。
(1)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客户可拨打客服热线400-8828-999,接通后语音提示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客户身份后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
(2)基金管理人的呼叫中心也将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时,应明确表明具体表决意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所有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委托人为个人持有人,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
2、短信方式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
(1)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2)个人持有人发送短信表明授权意见至基金管理人指定号码。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时,应明确表明具体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进行授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话回访等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委托人为个人持有人,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
3、网络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自2013年8月16日起提供以下互联网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
(1)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设立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提示进行操作。
(2)基金管理人通过网上平台为投资者提供通过互联网络进行授权的服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所办理基金业务的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过基金管理人授权专区进行授权时,需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受托人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予以确认,取得其明确的表决意见。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5、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25日17:00 点。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指定代销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6、二次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授权效力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基金合同》及《公告》的要求未能成功召开,需要根据2013 年6 月1 日生效的《基金法》的规定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二、更换公证机关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机关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变更为: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地址:江宁路418号 电话:021-32170132 联系人:陈思清)
三、其他事项
本《补充公告》未尽事宜,仍按《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