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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3 年付息公告
    2013-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26 股票简称:杭钢股份 编号:临2013—013

      债券代码:122095 债券简称:11杭钢债

      2011年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23日

    ● 债券付息日:2013年8月26日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1年8月24日至2011年8月26日发行的2011年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8月26日支付自2012年8月24日至2013年8月2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11杭钢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杭钢债

    3、债券代码:122095

    4、发行总额:人民币14亿元。

    5、债券期限:3年期。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3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有关“11杭钢债”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的日期为2011年8月22日的《2011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2011年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35%,每手“11杭钢债”(面值人民币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15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23日

    2、付息日:2013年8月26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8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杭钢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11杭钢债”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杭钢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80元(税后)。“11杭钢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11杭钢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杭钢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5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杭钢债”的QFII、R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杭钢债”的QFII、RQFII最晚于2013年9月3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杭钢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财务处确认。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半山支行

    账户号码: 1202020009003206814

    账户名称: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杭钢股份财务处

    联系人:谢航

    咨询电话:0571-85032390

    传真:0571-88132919

    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78号杭钢股份财务处

    邮政编码:310022

    (2)请上述QFII、RQFII最晚于2013年9月3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1杭钢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于2013年9月3日前(含当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财务处。

    (4)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11杭钢债”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78号

    联系人: 晏民发

    联系电话:0571-88132917

    传真:0571-88132919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层

    联系人:杨洁、王勖尧

    联系电话:0755-22621771

    传真:0755-8240156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16日

    附表:“11杭钢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项目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