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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3-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49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8月12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发出召开的通知,并于2013年8月15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建江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董事经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9票赞成(公司全体董事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表决时均无须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合同,向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34台(套)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热场部分及工艺调试由买方自行提供),合同金额合计为4,000万元(含税,大写:肆仟万元整),均以现金方式支付。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51的公司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五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6日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50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8月12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召开的通知,并于2013年8月15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晓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监事经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合同,向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34台(套)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热场部分及工艺调试由买方自行提供),合同金额合计为4,000万元(含税,大写:肆仟万元整),均以现金方式支付。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51的公司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公司五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3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51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签署销售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推动光伏装备产品的市场拓展,有效降低产品库存,拟向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蓝光电”)销售34台(套)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热场部分及工艺调试由欣蓝光电自行提供),金额合计为4,000万元(含税,大写:肆仟万元整),并据此双方签署销售合同。

      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受让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欣蓝光电将成为公司参股子公司(详见2013年8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47的公司公告),因此公司与欣蓝光电签署销售合同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2013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公司全体董事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表决时均无须回避。

      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销售合同的签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进行。

      二、关联方介绍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公司拟参股子公司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7月18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1421000023372),该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1年3月23日,公司住所:仁寿县文林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仙寿。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0.00万元,其中李仙寿先生持股87.91%,四川景地基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涂建林先生持股1.50%,胡海平先生持股0.50%,汤旋先生持股0.09%。经营范围:光电子产品技术的研发、推广,光电子LED用蓝宝石衬底、外延片、芯片封装器件制造、销售;太阳能级用多晶硅铸锭、硅片、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组件、太阳能应用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分所出具的亚川会审字[2013] 011号《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3年6月30日,欣蓝光电合并总资产10,998.7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8,125.74万元;2012年度实现合并营业总收入6.4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810.29万元;2013年1-6月实现合并营业总收入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6.53万元。欣蓝光电拥有土地79,022.69平方米,目前已经完成主体厂房建设,规划建设的3.5WKVA的变电站土建已经完成设备已经就位。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系拟签署《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方: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卖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

      上述合同标的物为:精功科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欣蓝光电提供34台(套)JYH450型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热场部分及工艺调试由欣蓝光电自行提供)。

      3、合同金额

      总计人民币4,000.00万元(含税,大写:肆仟万元整)。

      4、定价原则

      按照市场可比价格确定。

      5、合同生效及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买方付合同金额的50%定金,即现金2,000万元,卖方收到以上款项后,合同生效。

      (2)、卖方于交货前二十天通知买方,买方再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现金2,000万元,卖方收到上述货款后,由买方提货。

      6、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30天内交货。

      (2)、交货地点:卖方工厂内,运费由卖方负担。

      7、合同的履行期限

      从上述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8、违约责任及风险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买卖双方必须履行本合同规定条款。

      (2)、如买方在提货前逾期付款6个月以上,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3)、免除违约责任:地震、台风、战争、水灾等产生的不可抗力。

      9、其它事项

      (1)、本合同的设备所有权自买方支付到合同金额100%时转移。设备所有权转移前,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质押、抵押、变卖该设备。本合同设备所有权的约定不影响设备风险的转移,买受方也不得以此为由退回设备。

      (2)、卖方提供给买方为17%增值税发票。当卖方付给买方的货款到达合同总价的100%时,卖方才向买方开具合同设备的增值税发票。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公司有效降低光伏装备产品库存,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加快推动参股公司欣蓝光电生产经营而实施,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上述关联交易将对公司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关联方2013年至本公告披露日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2013年至本公告披露日关联方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没有关联交易发生。

      六、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俞友根先生、周鸿勇先生、任少波先生对该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了以下意见: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俞友根先生、周鸿勇先生、任少波先生出席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与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发出会议通知,2013年8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全体董事均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均无须回避表决。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与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将有效降低光伏装备产品库存,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并推动未来参股公司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上述销售合同。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公司与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草案)》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