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世瑾 ○编辑 吴正懿
近期两起重组案例,引发借壳的界定标准之争。
由于借壳上市趋同IPO,上市公司重组会“挖空心思”避开相关标准,力陈不构成借壳上市的原因。不过,近日披露重组方案的中钢吉炭却自认属于借壳上市;而就在两周前,鲁银投资却以同样的理由认定公司重组不构成借壳。
资深投行人士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透露出对同一控制下借壳性质的不同认定,亟待监管部门对认定标准加以规范。
相同情形不同认定
中钢吉炭的重组方案为,拟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实际控制人中钢集团旗下的中钢设备100%股权,标的资产估值34.8亿元。
公司表示,在2005年12月,中钢集团通过受让原实际控制人吉林省国资委股权的方式取得中钢吉炭的实际控制权,此为中钢集团首次取得中钢吉炭控制权,并于2006年5月正式完成过户登记。中钢吉炭2005年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5.74亿元,该次交易注入资产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95.10亿元,后者超过前者的100%。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换而言之,如果注入资产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的比例超过100%,就构成借壳上市。
有趣的是,鲁银投资7月底披露的重组方案对此认定却截然不同。公司表示,置入资产(莱商银行4.98%股权)资产总额将超过公司2001年控制权变更前一年期末资产总额12.46亿元的100%,但不到公司2012年末资产总额的100%。鉴于现有控股股东莱钢集团控制上市公司已11年、2001年控制权发生变化后已经历过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审核、4.98%的股权变化不会对莱商银行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同样是重大资产重组,同样是“久远”的控制权变更,置入资产同样达到控制权变更前一年总资产的100%,认定是否借壳的结果却不同。
借壳标准有待完善
“《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分步借壳的情况出现。”一家大型券商的保荐代表人向记者表示。例如某公司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以后,不一次性注入相关资产,而是多次注入同类资产。这样既造成了同业竞争,不利于内部控制,也在事实上提供了规避重组审核的方法。“前述情况就必须促使其一次注入。所以,是否构成借壳,关键是要看资产本身的性质,如果不涉及后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情况,参照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年报期末资产总额的意义不大。”上述保代表示。
那么,类似鲁银投资或中钢吉炭的案例到底有没有可能构成借壳?一般而言,以资产置入换取控股权一步到位是借壳上市的常态,这属于非同一控制下借壳,而同一控制下同样可能构成借壳。即分两步走,先获得控制权,随后将同一控制下的资产置入上市公司,从置入资产的角度可谓“买壳上市”。
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控制权变更与资产置入的间隔可能长达若干年,以何为标准进行审核把关就显得比较重要。目前,许多借壳标的为早期上市公司(上世纪九十年代),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时与现在公司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可能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以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财务数据作为统计口径缺乏逻辑支撑,“另一方面,经过多年的经营,公司资产总额膨胀是很自然的事情。”
业内人士为此建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对借壳的认定标准若改为“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将更加合理,兼顾了同一控制下借壳与非同一控制下借壳的差异。
若依此,中钢吉炭与鲁银投资在是否为借壳上的差异就变得可以理解。鲁银投资2012年期末资产总额逾34亿元,而置入资产总额不到20亿元;中钢吉炭2012年期末资产总额不到25亿元,而置入资产总额逾95亿元。显然,中钢吉炭重组作为借壳处理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