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股票简称:青鸟华光 股票代码:600076 编号:临2013-018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8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6号),《关于对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前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问题。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如下:
根据2008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你公司披露的公司控股股东为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科技),实际控制人系朱小洁、徐林盛、孙维东三名自然人。经查,以上三名自然人均为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青鸟)员工,徐林盛系北大青鸟法定代表人。你公司9名董事中董事长周燕军、副董事长侯琦、董事刘永进、董事于明4人均在北大青鸟担任职务。2007年2月,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国兴,该公司于2007年11月分立为东方国兴和东方科技) 竞拍你公司股权的资金由北大青鸟旗下的北京知在教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此外,你公司高管人员谈话情况显示,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北大青鸟决策,东方科技不参与管理,公司部分日常经营开支也由北大青鸟审批并提供,即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一直系北大青鸟。
整改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规定。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未予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就朱小洁、徐林盛、孙维东三人的任职情况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历史沿革、股权关系等实际情况进行公开说明,真实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同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具体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公司董事长是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整改工作应于2013年9月20日以前完成,我局将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同时,你公司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我局。
如果对该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我局此次对公司的检查结果并不代表对公司其他情况的实质性判断。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检查未发现为由免除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