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金鹰股份 股票代码:600232 公告编号:临 2013-021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1646号传票,嘉兴卡迪尔制衣有限公司因上海鑫鹰服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我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嘉兴卡迪尔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祖明华,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百桃集镇
被告: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国定,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镇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在2013年5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双方共同至青浦工商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970万元。
(三)据卡迪尔的《民事诉状》称: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0月22日共同投资设立上海鑫鹰服饰有限公司。其中原告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220万元,以知识产权方式出资人民币980万元,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占40%的股份。被告以现金方式出资1800万元,占60%的股份。在该协议签订之后,双方按照约定投入了相应的资金并开始经营。原告另行投入了人民币320万元用于店铺装修。截止到2013年5月,由于经营情况不佳,故双方于2013年5月3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40%的股份转让给被告,全部的股权及店铺装修费作价人民币1350万元整,并应于5月8日前至工商局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但在双方的《协议书》签订之后,被告提供了5月3日的《协议书》内容相悖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样本给原告,原告拒绝签字。之后原、被告多次协商,均达不成一致意见。另在《协议书》签订之后,被告已经分批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80万元。原告认为:双方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签订之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退出了上海鑫鹰服饰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将全部的权利移交给了被告,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与原告办理剩余的工商变更手续及支付剩余的全部转让款。但是被告却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我公司认为卡迪尔所诉事项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是其所称的其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220万元、以知识产权方式出资980万元,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并因卡迪尔根本没有履行2013年5月3日《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且没有按约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故卡迪尔所称股权转让事项根本不成立。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正在积极准备应诉,因以上诉讼尚未审理、尚无裁定或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五、其它说明事项
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1646号传票、《民事诉状》等。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