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cfund.com.cn)发布了《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城稳健增利”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17:00止(以本公司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F916-F917单元
联系人:宁俐文
联系电话:010-88091156-8008
邮政编码:100033
二、 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参见附件一)。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3年8月19日,即在2013年8月19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长城稳健增利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17: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指定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如下: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F916-F917单元
联系人:宁俐文
联系电话:010-88091156-8008
邮政编码:100033
本公司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联系人:吴晓欣
联系电话:0755-23982243、0755-82520647
邮政编码:518026
五、 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 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七、 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 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八、 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提议对《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按照《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见附件四)的内容进行修改,并相应修改《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二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 |||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
基金账号 | |||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关于修改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13年 月 日 | |||
说明: 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表决票上的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3年9月1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长城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08年8月27日,本基金成立的5年时间里运作稳健,为投资者创造了良好收益。在基金运作管理过程中,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方面的部分条款已经滞后于债券资产管理的业务实践,与现有同类产品的普遍做法不符,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金的运作空间。为了提高基金资产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对《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相应修改《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
一、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1、对“投资范围”的修改
“投资范围”原表述为:
“本基金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债券;投资于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债券远期交易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及其衍生工具。
除此以外,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组合资产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占比例为80%-100%,权益类资产所占比例为0-20%,且本基金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拟修改为: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债券;投资于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债券远期交易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及其衍生工具。
除此以外,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组合资产中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权益类资产占比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且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修改说明:(1)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中期票据”纳入投资范围;(2)修改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限制。
2、对“投资策略”的修改
在“收益资产投资策略”中新增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的描述,新增内容如下: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时,本基金将采用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对信用评级进行持续跟踪,防范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要素、担保机构等发行信息对债项进行增信。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修改说明:新增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3、对“投资限制”的修改
(1)修改“组合限制”第一条。“组合限制”第一条原表述为:
“(1)本基金组合资产中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80%-100%,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0-20%,且本基金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拟修改为:
“(1)本基金组合资产中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权益类资产占比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且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删除“组合限制”第二条。“组合限制”第二条原表述为: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在“组合限制”中新增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限制,新增内容如下:
“(2)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修改说明:(1)修改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限制;(2)修改投资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限制;(3)增加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4、对“估值方法”的修改
在“债券估值方法”中新增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方法的描述,同时对本部分序号进行相应调整。新增内容如下: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修改说明:增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方法的描述。
5、 对“基金的信息披露”的修改
在“临时报告与公告”中新增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的描述,同时对本部分序号进行相应调整。新增内容如下:
“(十一)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修改说明:增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的描述。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必要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对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上限和单一债券投资比例不再进行强制性约束,同时拓宽了投资范围,在投资范围中加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中期票据。基金合同修改后,其条款设计更符合同类基金主流的设计模式,可改进基金运作效率,更好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必要性如下:
(一)投资范围修改的必要性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投资范围的修改涉及两个方面:1、修改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2、投资范围中新增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中期票据。
1、修改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的必要性
本基金设立之初,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设定为基金资产净值的80%-100%。近年来,随着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基金运作的实际经验,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条款已不适合于当前的市场环境。从债券市场来说,近年来债券市场发展迅速,现券市场和回购市场成交活跃。当前回购交易已经成为固定收益市场上进行流动性管理和增强组合收益的主要手段之一。与同类型产品相比,本基金当前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00%,长期限制了本基金对于回购杠杆的使用。当市场回购利率与现券之间出现较大的收益空间时,本基金无法通过参与回购交易的方式增厚组合整体收益,降低了投资者所获收益的幅度。
从本基金近5年的运作情况来看,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上限也制约了组合操作。本基金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如果由于投资者赎回、股票价格下跌、债券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固定收益资产投资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基金管理人需要通过出售债券的方式来保证基金投资未突破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为了降低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小额出售债券的频率,本基金在实际运作中的大部分情况下将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控制在80%-90%之间,也是拖累组合整体表现的原因之一。
现行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债券型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上限,为此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对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上限进行修改。
2、投资范围中新增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中期票据的必要性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市新型投资品种逐渐增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中期票据就是近年来公募基金可投资的新型品种。本基金成立于2008年,现有条款中未能将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新债券工具纳入投资范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中期票据的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现有可投资品种如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中期票据纳入投资范围,未来此类品种存在较好投资机会时基金能够进行相关品种的投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更好的收益。
(二)投资策略修改的必要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在投资策略部分增加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描述。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12]21号)规定,拟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募基金,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为此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新增了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的描述。
(三)投资限制修改的必要性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投资限制的修改涉及三个方面:1、修改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限制;2、修改投资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限制;3、增加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1、修改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限制的必要性
对投资限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修改,以保持与投资范围的表述相一致。
2、修改投资同一公司发行债券比例限制的必要性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对投资同一公司发行债券的比例进行限制,该比例限制从一定程度对基金的实际运作带来影响。
在本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如持有同一公司发行债券的比例接近基金资产净值的10%,此时如基金规模出现下降或债券价格出现波动,则容易出现与投资限制相悖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需要卖出债券以降低同一公司发行债券在基金资产净值的占比,但此举将改变基金管理人对该债券的投资计划。现行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持有同一公司发行债券的比例未做明确规定,为此本基金拟删除“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的规定。
3、增加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限制的必要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在投资限制部分增加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限制的描述。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12]21号)规定,拟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募基金,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比例,为此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新增了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比例的描述。
(四)估值方法修改的必要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在估值方法部分增加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方法的描述。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12]21号)规定,拟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募基金,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估值方法,为此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新增了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方法的描述。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修改的必要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在信息披露部分增加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的描述。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12]21号)规定,拟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募基金,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信息披露方式,为此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新增了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方式的描述。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规定,如需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为此无需以特别决议通过,仅需以一般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另一方面,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符合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对债券基金投资的有关规定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2、《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12]21号)第八条规定: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综上所述,本基金在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均符合有关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要求,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此,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具备法律可行性。
(二)产品方面
本公司已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基金运作进行了充分分析,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不会影响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类型、投资理念的实施。
(三)授权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确定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之前,本公司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的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回避修改《基金合同》期间的运作风险,拟采取如下措施:
1、股票资产维持适当配置比例,债券配置比例按照基金合同规定保持较低的配置比例,剩余现金进行回购操作。
2、持有流动性好,波动性较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不大的证券,以降低由于修改基金合同而可能带来的市场申购或赎回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