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3-027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8月2日发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13年8月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从登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386,894,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年产60000t差别化氨纶项目的议案》
同意386,894,56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9日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3)浙玉见证014号
致: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氨纶”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冯蒋华、陈继峰律师参加华峰氨纶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峰氨纶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峰氨纶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峰氨纶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华峰氨纶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杨从登先生主持,根据公司董事会2013年8月2日发布的《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投资建设年产60000t差别化氨纶项目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会议的人员为:2013年8月15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11名,持股数共计386,894,565股,占华峰氨纶总股本的52. 40%。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大会的所有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议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分别经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统计投票表决结果。根据会议上宣布的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关于投资建设年产60000t差别化氨纶项目的议案》,经参与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峰氨纶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所留存副本一份。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签署: 冯蒋华
签署: 池仁秋
20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