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现在成了一个贬义词。事实上它是一个中性概念。与发达经济体的影子银行体系相比,中国现在的“影子银行”有五大特点: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受控于银行主体,表现为“银行的影子”;二是由于资产证券化程度较低,其产品设计及结构相对简单,因此普遍的杠杆率不高;三是“影子银行”的融资端和销售端都以零售客户为主;四是“影子银行”体系的传染性较低,极少涉及国际资本流动;五是“影子银行”规模比传统银行体系要小得多,从某种程度上讲尚不具备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条件。针对中国式“影子银行”的监管,可从八个方面加以疏导。
■胡 滨 尹振涛
自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金融动荡以来,“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 System)”一词便成为全球金融业界与学界使用最为频繁的关键词之一。与此同时,在国内金融市场中,由于信托及银行理财产品规模的快速扩张,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陡增,房地产泡沫化与地下钱庄泛滥,再加之最近出现的银行业“钱荒”局面,也将影子银行提升到中国金融发展与改革问题的最前沿。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体系相比,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中国式影子银行体系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受控于银行主体,多表现为“银行的影子”,而欧美影子银行则多依附于发达的资本市场。
二是,由于资产证券化程度较低,中国式影子银行的产品设计及结构相对简单,因此普遍的杠杆率不高,而国外的产品的结构更加复杂,杠杆率也更高。
三是,中国式影子银行的融资端和销售端都以零售客户为主,而国外大多是批发性的机构投资者参与。
四是,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传染性较低,极少涉及国际资本流动,而国外影子银行体系已经形成了全球资金流动网。
五是,中国影子银行规模比传统银行体系要小得多,从某种程度上讲尚不具备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条件。
针对中国式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更应该注重从监管理念、组织框架以及制度安排等方面入手,划清监管边界,尽量通过市场化机制予以规范,使其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具体来看,构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框架,应包括以下八点内容。
第一,进一步明晰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与内涵。
影子银行本身是一个市场熟语,并未属于学术名词,正是这个原因造成了市场与学界对影子银行体系认识的混乱。事实上,概念混乱的原因除了部门利益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对影子银行这一概念的理解偏差。
从报刊媒体的宣传引导看,已经人为地将影子银行这个概念归为贬义词,但事实上,这个名词并不应该被赋予褒贬之分,而应属于中性词。因此,应充分借鉴FSB对影子银行概念界定的分层法,将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分为多个层次和口径,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影子银行体系的正面效应,并便于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策略。
第二,尽快完善影子银行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安排。
建立影子银行体系的法律框架应该从三个层次入手。
首先,在法理层面上,应通过其他基本法,明确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刚性兑付对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叠加。在影子银行体系中,最近接连出现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事件,既不利于影子银行体系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行业监管的有效实施。
其次,在立法层面上,应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主要的业务领域分类立法或出台相关部门规章,赋予影子银行体系合理的法律地位。
最后,在执法层面上,监管机构应与其他相关部门联手,防范、打击、处置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金额过大,牵扯人员过多,社会影响和结果恶劣的案件予以严惩,以此保障参与方的正当利益和合法诉求。
第三,强化市场数据监控与信息披露机制。
之所以称之为“影子”,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其特点是“不透明”。因此,对其监管的重点之一就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
从信息披露的角度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首先,要建立统一、及时和完整的信息收集、处理和共享的系统与平台。其次,应统一各个不同监管机构、交易所、行业协会等部门的监管标准和数据统计口径,明确数据上报制度要求和流程,形成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后,加强对非标准化场外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要求,尽可能地降低影子银行业务参与者、关联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第四,贯彻分类化和差异化的监管理念。
在当前我国金融结构市场化和社会融资多元化的背景下,应当淡化影子银行的整体概念,避免“一刀切”似的政策倾向,而应更多地从服务于实体经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转型和促进非传统银行机构健康发展的角度来对中国式影子银行进行分类化和差异化监管。
监管当局应从不同角度根据影子银行机构与产品创新的社会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有区别地采取以鼓励和引导为主、适度监管和规制式监管的三种政策措施。
第五,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保护概念的提出是本轮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方向之一。从2011年开始,“一行三会”均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相继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局。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金融消费者常常容易在隐私权、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等方面受到侵害。因此,为更好的落实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应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自律机制、建立合格消费者(投资者)制度等角度出发,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制度。
第六,构建系统性风险预警与应急机制。
在梳理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时,可以发现主要经济体在丰富和完善金融监管工具的同时,更加注重事前的风险预警模型与事后的风险处置预案。
从事前预警看,监管机构应基于影子银行体系系统风险的突变性与传染性,建立基于金融稳定、金融安全等多角度的宏观审慎风险预警模型,避免影子银行系统运作的过度杠杆化和资产价格的过度膨胀。从事后处置看,监管机构应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生前遗嘱”要求,提前制定倒闭处置预案。
第七,加快金融市场基础制度建设。
在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只要存贷比、信贷规模等数量型监管指标仍起作用,商业银行以监管套利为目的的金融创新就存在机会成本。因此,应进一步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等改革步伐,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增加企业和居民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完善价格型工具发挥作用的条件。改革存贷比监管。建议短期内适当调整存贷比分子和分母的统计口径,完善时点和日均考核要求,长期则逐步将其从监管指标逐步过渡为监测指标。
从市场发展的角度看,应进一步加快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作为未来“非标准化债权”向“标准化债权”转变的主要合规手段,既是银行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减轻资本压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发展方向。
第八,优化监管机构和政策协调与配合。
影子银行体系的特点之一就是将金融混业发挥到极致,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鸿沟,并模糊了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界限,因此,要加强影子银行监管则必须打通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之间的壁垒。在加强政策配合、信息共享等具体措施之外,事实上更应该建立一个实体性的政策协调组织或机构。
根据国际经验及自身国情,中国应考虑成立金融稳定协调办公室,由副总理一级牵头,整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财政部和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构建一个统一、协调和配合的管理平台。依托该平台的有效运转,实现监管机构对影子银行体系的整体性把握,并采取步调一致的监管措施。
(作者胡滨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尹振涛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