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裁定书
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股票简称:*ST亚星 股票代码:600319 编号:临2013-048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裁定书
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市中院)(2013)潍商初字第138号《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为:
要求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14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就山东强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强力)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根据原告山东强力申请,潍坊市中院裁定如下:
冻结公司分别在工商银行潍坊分行、招商银行潍坊分行、民生银行潍坊分行存款200万元、100万元、3000万元。
三、《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的基本内容为:
原告:山东强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节能收益分成款¥19,683,862.22元;及未按期支付首笔节能收益分成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2,539,386元。上述款项共计¥32,223,248.22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本案基本情况:
经查,2012年2月公司与山东强力签订《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节能技术改造EMC合同》(以下简称节能合同)。本次收到潍坊市中院对公司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起诉状》,因公司与山东强力就节能合同履行事项产生纠纷。
五、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