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研究所 桂浩明 ○编辑 杨晓坤
光大证券的“8·16”事件无疑是中国证券史上的一大丑闻,不过虽然事件本身是孤立的,并且带有偶然性与极端性,但对事件本身及其影响作番分析,人们还是能够从中发现不少具有普遍性的内容,由此引发的思考应该说也是有益的。
“8·16事件”表明,尽管量化投资已经在境内推行了多年,不少证券公司以及公募、私募基金也从境内外招募了相当数量受过专业训练的团队来负责此项业务,相关的内核与风险控制措施也不能说不完备,但现在看来仍是漏洞百出。从理论上来说,这次异常交易的指令能够突破层层监控防线而抵达交易所的成交撮合系统,其中的问题绝非个别环节失控。这就提醒人们,即便量化投资在国外成熟市场已经是很常见的交易模式,在国内也有过多年的成功实践,但至少就具体的交易组织结构来看,还是存在不少问题的。特别是缺乏严格的风险管控手段,就可能在特殊情况下酿成事故。这几年来,国内证券市场讲创新比较多,各个券商以及公募和私募基金等在开发创新产品上不遗余力,取得了不少成绩,特别是低风险的对冲类产品,在市场上迅速推广。但现在看来,恐怕也存在发展快但风控弱的问题。这个问题不痛下决心解决,后患无穷。在今年上半年的券商创新大会上,高层已经提出了加强监管与风险控制的要求,现在应该是到了抓紧落实的时候了。
“8·16事件”还表明,现在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同样存在盲区,急需在细则上加以完善。光大证券在现货误操作以后,随即在期货市场进行了对冲。对于它的这一举动,公司方面认为是挽回损失的“本能”行为,不算违规。但市场上很少有人认同这一点,相反很多人认定其有操纵市场之嫌。围绕“8·16事件”,有人提出了各种疑点,涉及违规操作以及内幕交易等。当然,最后的认定是由监管部门依据法律与事实来作出。但在事实基本清楚的条件下市场上仍然有着巨大争议,多少也表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具体问题的定性和处置有点模糊。譬如如何理解期指的内幕交易问题,相关表述就较为宽泛,很容易引起歧义。当然,立法滞后于实践也不奇怪,但现在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就应该以此来倒逼法律法规的调整。中国的《证券法》就是在“327事件”发生后着手起草的,现在的“8·16事件”也可以成为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得到完善的一个契机。因为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类似“8·16事件”在发生初期就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不至于被进一步扩大。
“8·16事件”反映出,证券市场投资者非常盼望制度改革。由于光大证券的误操作,当天大盘一度出现了大幅上涨,此时各种“利好”传言不胫而走,特别是在光大证券的董秘矢口否认公司误操作的信息被传开后,人们都把注意力集中在了究竟有哪些利好会公布上。尽管这种对“利好”的期待未必理性,客观上也反映出了投资者对投资缺乏自信以及严重的消息依赖症。但换个角度说,无论是实施优先股制度还是在蓝筹股上恢复T+0交易,都是一段时间来有关方面正在积极研究的事项,投资者也普遍相信,如果这些改革能够推出的话,将有利于股市上涨。显然,换个角度来说,现在人心思涨,“8·16事件”引发的市场反应,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以一种特殊形式表达了投资者对于股市改革的期盼以及股市上涨的期待。这里所反映出来的民意,是应该得到理解与尊重的。而平息“8·16事件”,加快推动股市的改革以及加强风险控制,正是广大投资者最希望看到的。如果做到了这一点,也许坏事也就变成了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