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3-04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本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国恒;证券代码:000594)已连续三个交易日(2013年8月19日、2013年8月20日、2013年8月21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12%,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5.4.3条规定,属于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二、2013年7月12日,因本公司与罗定市政府及相关国有企业就公司部分铁路资产商谈合作事宜,公司股票停牌。2013年8月12日,公司与罗定市人民政府、罗定市永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罗定市政府办公大楼就罗定市人民政府指派的第三方罗定市永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受让本公司持有的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岑”)99.85%股权事宜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三方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40)。
三、公司关注、核实的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层沟通确认:
1、对于中铁罗岑股权合作事宜,公司截至本公告日不存在需要对前期披露信息的补充、更正事项;
2、近期公共传媒未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事项外,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根据公司2013年2月1日发布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已责成内部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运营中的下列问题展开自查:(1)募集资金使用;(2)法律纠纷的处理和进展情况的披露;(3)信息披露是否合规;(4)财务处理是否严谨;(5)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合规运营的问题。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自查活动仍在进行中。
自2013年5月14日至今,公司已对过往发生的,涉案总额为4.54亿元的九宗法律纠纷以临时公告的形势进行了披露,已披露法律纠纷如下: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公正债权文书案(公告编号:2013-020)、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借款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22)、平安银行金融借款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29)、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 (公告编号:2013-038)、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二 (公告编号:2013-038)、陈壮群合同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39)、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43 )、浦发银行和睦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43 )、杭州通铁三百万零三百七十元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43 )。
根据自查情况,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24日披露了《股东部分股权冻结公告》(公告编号:2013-030)、2013年7月29日披露了《股权质押公告》(公告编号:2013-033)和《股权轮候冻结公告》(公告编号:2013-032)。
因公司原经办人及相关高管离职后未完整移交材料,导致部分法律文件一直欠缺。截至本公告日,除已公告法律纠纷,尚有部分案件无法达到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内控委员会未来可能发现新的未披露的历史法律纠纷。公司将积极搜集、整理相关资料,根据自查结果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5、根据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不存在对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筹划国恒铁路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
四、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第4款所述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五、其它风险提示
1、本公司目前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筹划上述事项。
2、经自查,本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2013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预测2013年第三季度累计净利润为1-600万元,与2012年同期相比减少16.67%-100%。
4、《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