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3)036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8月14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的形式送达。会议于2013年8月20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议事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全文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3)037号)。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1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1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全文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3)038号)。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3)038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募集资金2013年半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将募集资金2013年度1-6月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85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4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2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5.95元,共计募集资金33,074.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73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1,344.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45.5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0,998.5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1〕519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21,976.90万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405.94万元;2013年1-6月实际使用募集资金3,856.30万元,2013年1-6月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06.15万元;截至201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25,833.20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512.09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截至 2013年 6 月 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5,677.39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路桥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公司董事会二届二十次会议决议,将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技改项目中的年产1.8亿片红外截止滤光片项目直接由全资子公司江西水晶光电有限公司实施,实施地点变更为江西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该项目投资总额为1.2亿元,并于2012年5月8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月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3年6月30日,本公司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和2个定期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 注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 1207021229200130928 | 23,227.21 | 募集专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 358020100100308331 | 358,080.64 | 募集专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 574903030910911 | 104,121.65 | 募集专户 |
57490303098000063 | 20,335,500.00 | 定期存款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路桥支行 | 81030154500004785 | 11,537,785.74 | 募集专户[注]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湖支行 | 1506212029004594805 | 9,415,184.44 | 募集专户 |
1506212014210003992 | 15,000,000.00 | 定期存款 | |
合 计 | 56,773,899.68 |
[注]:与2008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系同一账户。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二届二十次会议决议,将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技改项目中的年产1.8亿片红外截止滤光片项目直接由全资子公司江西水晶光电有限公司实施,实施地点变更为江西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该项目投资总额为1.2亿元。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附件: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3年度1-6月
编制单位: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30,998.50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3,856.30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5,833.20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承诺投资项目 和超募资金投向 | 已变更项目 (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总额 | 投资总额 (1) [注] | 本年度 投入金额 | 累计投入金额 (2) | 投资进度(%) (3)=(2)/(1) | 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 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 重大变化 |
承诺投资项目 | ||||||||||
1. 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技改项目 | 是 | 30,000.00 | 29,024.02 | 3,773.57 | 25,159.96 | 86.69 | 逐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 1,787.56 | 是 | 否 |
2. 年产600万片蓝宝石LED衬底项目 | 是 | 32,500.00 | [注] | |||||||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否 | 3,380.00 | 1,974.48 | 82.73 | 673.24 | 34.10 | 否 | |||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65,880.00 | 30,998.50 | 3,856.30 | 25,833.20 | 83.34 | |||||
合 计 | 65,880.00 | 30,998.50 | 3,856.30 | 25,833.20 | 83.34 | 1,787.56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 无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无 |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无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根据公司董事会二届二十次会议决议,将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技改项目中的年产1.8亿片红外截止滤光片项目直接由全资子公司江西水晶光电有限公司实施,实施地点变更为江西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该项目投资总额为1.2亿元。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无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根据2011年12月28日公司董事会二届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以及其他相关程序,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4,492.42万元。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无 |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 无 |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无 |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无 |
[注]:根据2011年12月28公司董事会二届十九次会议决议并经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由于实际筹资净额不足,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调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600万片蓝宝石LED衬底项不列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技改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为29,024.02万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为1,974.48万元。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3)039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8月14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的形式送达。会议于2013年8月20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参加会议应到监事3名,亲自参加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泮玲娟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议事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根据相关的规定,本公司监事会对《2013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1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3)040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关于印发<浙江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接待日工作指引>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2]152号文要求,辖区内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业绩说明会,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3年8月22日披露了《2013年半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深入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将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待时间:2013年8月26日(星期一)下午13:00-15:00
二、接待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古墩路702号赞宇大厦4楼(公司杭州办事处)
三、预约方式:参与投资者请于2013年8月26日前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节假日除外),以便接待登记和安排。
联系人:王晓静
电话:0576-88038286
传真:0576-88038286
四、公司参与人员
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敏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范崇国先生、财务总监郑萍女士、董事会秘书孔文君女士(如有特殊情况,参与人员会有调整)。
五、注意事项
1、来访个人投资者请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携带机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公司将对来访投资者的上述证明性文件进行查验并存档复印件,以备监管机构查阅。
2、保密承诺: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要求投资者签署《承诺书》。
3、为提高接待效率,在接待日前,投资者可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所关心的问题,公司针对相对集中的问题形成答复意见。
衷心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