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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博弈的不对称之四十一
多年前,在经济史的课堂里,教授顺口问,人际合作——当然是抱团经营,率先用民主法则行事的,是哪个团体?学生想当然答曰,希腊、罗马。教授发蒙道,是海盗团伙。我当时听了真是惊诧莫名。教授的理据是,希腊城邦如雅典全盛期人口不过数万,有选举投票权的自由民仅及三分之一。而外邦人,主要是奴隶有四十万之众被排拒在外。罗马的情况更糟,不能把奴隶和边陲的蛮族“抱进团内”,正是其败落衰亡的根本性主因。
而在海盗帮内,普遍实行“一人一票”的选举来决定重大事务及产生带头人。海盗团体内的成员,不管资历、种族、甚至性别,凡是自愿入伙的,在投票权上充分平等。他们很少歧视女性,同伙有犯强奸的,必以死罪惩罚;尤其是对俘虏来的黑奴,愿意加盟的当即解放,平等待之;凡有能耐的,不问其出身、国籍、种族、信仰,报酬也一视同仁。有史料充分显示,“海盗生而平等”的实践在其“黄金”时期(十八世纪之交的五、六十年)还是相当彻底的。在观念上早于英国先贤们的倡导,在操作上更领先了美、英几乎有200年:美国黑人取得法律上的投票权是在1870年,而实际上的选举权还要等100年后才兑现;美国女性获得投票权则晚至1920年。英国的《第二改革法案》在1868年才获通过,废奴的立法是在1834年通过的,而女性获准取得投票权要等到1919年 (30岁以上且有财产限制,21岁就能投票选举则晚到1928年)。在这个意义上,海盗的民主实践岂止是“盗亦有道”,简直可说是“盗先得道”!
我们不知道海盗实行民主裁决是否取法英国传统,那时横行在加勒比海的海盗,一半以上是来自英伦。他们劫掠的效率挺高,成果极为丰厚,有时一年每个海盗能分到5000英镑。一般来说一年的酬劳平均也有1000镑,相当于当年海员平均年薪25镑的40倍。要知道那时的一英镑值今天的1000美元呢。论敛财本领,海盗们比眼下华尔街的枭雄高强,而他们的收入分配却相当“扁平”。
按巴德罗缪·罗伯茨(B. Roberts,当时最有名的三大团伙之一,麾下有五百之众)海盗船上的一份章程,海盗的分配规矩,是“船长和舵手(Quarter-Master)可以分得2份战利品;大副和水手长、枪手则得到1.5份,其他头目则可以得到1.25份,其余的人则可以各得一份。”换句话说,CEO和基本员工的薪酬差了才一倍!海盗对死伤、残疾的成员,也确立了补偿办法,比如,断了右臂赔多少、废了一条腿赔多少、瞎了一只眼又补偿若干等等规定明细,统统算作业的成本,战利品要先计提掉这些成本之后,才能做其他分配。
海盗团体有如合伙人制,合作有成文的协议,称为“海盗章程”,其条款的拟定,需要全体按民主方式讨论、表决,约法后成员都须对它起誓认同。这里借用罗伯茨海盗船的有约束力的章程原件里的一些条款来说明:
每个人都有权就当前事项投票;每次抢到战利品后,每人都可参与分配并可按自己的意愿享用。在享用抢到的烈酒、新鲜食品等方面,每个人有平等权利;船长和舵手可获得双份战利品;大副、甲板长以及火枪手,可获一份半战利品;其他头目则可以获得一又四分之一份的战利品;其余每个人均可获得一份战利品。除非每个人都赚够了一千块银币,任何人都不得轻言放弃。在此之前要是有人损失了手或腿而变成残疾,可获得八百银币补偿;受伤没那么严重的也可获得相应补偿;这些补偿将从公积金里提取。每个人都会按照名单上的顺序获得其应得的战利品。欺骗同伴者,哪怕只骗了1块钱币,都要被放逐到孤岛。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持自己的工具、武器的清洁,随时可用。任何人都不得用纸牌或骰子赌钱;晚上8点后要熄灯;8点之后还有人要饮酒作乐就必须到甲板上去。凡在开战时弃船而逃或擅离职守者,要遭处死或被放逐的惩罚。严禁在船上互殴,任何纷争都应靠手枪或利剑在岸上摆平。
……
海盗素以冷酷凶暴、贪婪出名,何以服膺民主平权的原则?简单来说,他们特别需要团伙的效率和团结。这批胆大妄为的法外之徒,到处受通缉,一旦被抓多半会被吊死,抱团信任的重要性因而更形突出。有了明确的规则,海盗们就能建立合作和分配的积极预期,激励有期待、行为有约束、行动有法度、进退有制度,对头头既有信任又能监督,对搭便车的责罚更是不稍宽贷,如此才能减低海盗内部的摩擦与猜忌,休戚与共而出生入死。事实上,政府清剿海盗,制裁的措施越严,海盗通过民主规则来抱团竞争也越紧密。美国的李森教授对此饶有趣味的分析,读者不妨参阅他的那本《看不见的心:一部经济学罗曼史》(“The Invisible Hook”)。
(作者系美国加州州立大学(长堤)商学院教授,美国华裔教授学者协会(南加州)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