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9版)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
地址: |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
电话: | 010-65187055 |
传真: | 010-65187032、010-65187592 |
联系人: | 尚继源 |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5层 |
电话: | 021-33024909 |
传真: | 021-63305180 |
联系人: | 周明远 |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
电话: | 0755-83169999 |
传真: | 0755-83195252-1171 |
联系人: | 陈晓君 |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1号楼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
联系人: | 张静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33 |
网址: | http://www.ccb.com |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3年6月6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761号)和2013年8月 21日《关于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730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名称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本基金开放期分为自动赎回期、受限开放期和自由开放期,其它时间为封闭期;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自动赎回期为1个工作日,登记机构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起当期新增份额的自动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自动赎回期仅能被动接受新增份额的自动赎回。在自动赎回期T日收市后,本基金净值将以已实现收益(为正时)为上限,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折算后,其折算后新增的份额将被自动赎回。自动赎回期为运作周期内每两个自然月的第3个工作日,共1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自动赎回期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赎回部分基金份额,除此之外,自动赎回期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主动赎回,亦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本基金每个运作周期的前4个月(含第4个月)为建仓期,不设自动赎回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第一个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3年以后的年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自由开放期结束次日的3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出现暂停运作等基金合同规定或法规允许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自由开放期的时间进行调整,报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一个半年度对日;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每一个半年度对日;在受限开放期,本基金仅有限度地确认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如遇自动赎回期顺延;如顺延后该日属于自由开放期,则该月受限开放期取消。
如在自动赎回期、自由开放期或受限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如果中国证监会调整有关红利分配政策,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新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决定是否取消自动赎回期,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投资者的认购费用如下:
表格: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金额(M) | 前端认购费率 |
M<100万元 | 0.90% |
100万元≤M<300万元 | 0.60% |
300万元≤M<500万元 | 0.08%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者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9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90%)=297,324.08元
认购费用=300,000-297,324.08=2,675.92元
认购份额=(297,324.08+30)/1.00=297,354.08份
即:投资者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297,354.08份基金份额。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认购本基金,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20,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在受限开放期,因为申赎比例限制导致投资人购买金额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以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购买金额为准;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将暂停基金的运作。
在每个运作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利率、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对下一运作周期本基金的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基金进入下一运作周期或暂停下一运作周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暂停下一运作周期运作时,本基金将不接受申购,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具体程序可参照基金清算程序处理,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开放期和运作周期的安排,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进行下一开放期的申购。
3、在暂停期间,全部基金份额赎回业务处理完毕后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其他
如果将来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将采取多次发行的发行方式,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合适的时机,再次发行本基金。基金再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和具体将提前进行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若在自由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因基金合同约定,出现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本基金运作周期运作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不足情况时,基金合同则不需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本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本基金开放期分为自动赎回期、受限开放期和自由开放期,其它时间为封闭期。
本基金以3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自动赎回期为运作周期内每两个自然月的第3个工作日,共1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自动赎回期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赎回折算后新增的基金份额。自动赎回期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主动赎回,亦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本基金每个运作周期的前4个自然月(含第4个自然月)为建仓期,不设自动赎回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第一个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3年以后的年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自由开放期结束次日的3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出现暂停运作等基金合同规定或法规允许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自由开放期的时间进行调整,报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一个半年度对日;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每一个半年度对日;在受限开放期,本基金仅有限度地确认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如遇自动赎回期顺延;如顺延后该日属于自由开放期,则该月受限开放期取消。
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在自动赎回期T日收市后,本基金净值将以已实现收益(为正时)为上限,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登记机构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起当期折算新增份额的赎回业务;自动赎回期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主动赎回,亦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在受限开放期,本基金仅有限度地确认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的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上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即大于或等于0,小于或等于特定比例),特定比例的数值由基金管理人于受限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特定比例上限不超过5%;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则对受限开放期的申购申请进行全部确认,对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受限开放期的净赎回额度(即该受限开放期上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受限开放期的申购申请占受限开放期的实际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确保净申购数量不大于零,如净申购数量大于零,即发生净申购时,则对受限开放期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以赎回申请份额为上限对受限开放期的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
在符合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自由开放期可自由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如在自动赎回期、受限开放期和自由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如果中国证监会调整有关红利分配政策,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新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决定是否取消自动赎回期,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二、封闭期和开放期的示例
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6月3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时间为2013年6月3日到2016年6月2日。假设第一个自由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则第一个自由开放期时间为2016年6月3日到2016年6月16日(假设期间除周末外都是工作日)。假设本基金在第一个自由开放期后进入第二个运作周期,则第二个运作周期的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到2019年6月16日。第一个运作周期的自动赎回期分别为2013年10月10日(假设10月1日至10月7日为节假日,10月8日、10月9日为工作日)、2013年12月4日等运作周期内每两个自然月的第3个工作日。第一个运作周期的受限开放期分别为2013年12月3日、2014年6月3日(假设2014年 6月3日是工作日)等运作周期中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一个半年度对日,遇自动赎回期顺延;如顺延后该日属于自由开放期,则该月受限开放期取消。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自动赎回期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每个自动赎回期当日,遇非工作日顺延。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做出调整,以已实现收益(为正时)为上限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改变。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基金净值/(折算基准日基金净值-拟强制赎回的金额)基金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基金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本基金的份额数×本基金的折算比例
本基金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折算基准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运作周期开始时的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每个运作周期的第1个工作日(第一个运作周期不折算)。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改变。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本基金的份额数×本基金的折算比例
本基金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折算基准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
地址: |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
电话: | 010-65187055 |
传真: | 010-65187032、010-65187592 |
联系人: | 尚继源 |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5层 |
电话: | 021-33024909 |
传真: | 021-63305180 |
联系人: | 周明远 |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
电话: | 0755-83169999 |
传真: | 0755-83195252-1171 |
联系人: | 陈晓君 |
(二)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自动赎回期、受限开放期和自由开放期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仅能在自动赎回期、受限开放期和自由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其中自动赎回期由登记机构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起当期折算新增份额的赎回业务,而不接受投资人主动的申购和赎回。在受限开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仅能有限度的申购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自动赎回期、受限开放期和自由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在自由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自由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自由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下转A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