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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7版)

    (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超过认购金额的0.8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十)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5、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1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十二)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者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等允许其认购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 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和深圳的股票分别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i=1;i≦指数成分股总数。

    (2)“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T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T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其中:

    ■: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当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p: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根据认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确认。如同一天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三)发售期间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发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发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发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认购投资者本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结束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股票及其孳息,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前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暂停或终止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未获准续期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届时公告有关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新规定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注意投资者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和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业务规则。

    T+1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T+1日进行清算,T+2日进行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8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主要是因当天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收取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在T+2日收取替代金额。

    在T+1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3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3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3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1日起,相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3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1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和交收在T+3日后第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1日起第22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主要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调整后开盘价参考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T-1日信息内容

    T日信息内容

    组合信息内容

    说明:上表仅为示例,以实际公布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申购、赎回投资者利益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6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赎回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者。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在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特殊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i(第i只股票特殊申购日收盘价×特殊申购数量)+特殊申购的现金总额]/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不含联接基金特殊申购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并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

    其中:

    (1)i代表特殊申购的第i只股票。

    (2)“第i只股票特殊申购日收盘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计算。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特殊申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联接基金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特殊申购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特殊申购日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特殊申购日收盘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特殊申购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特殊申购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特殊申购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特殊申购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舍去部分归入本基金基金资产。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存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权证、股指期货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基本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地调整,以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

    当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和成份股将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或因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辅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求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2、股指期货的投资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以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数量分析师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指数化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行业分析师对基准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情况及时提供研究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在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下,控制与指数的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行交易。

    (5)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并对投资组合交易执行过程进行风险监控;此外,还将依据成份股停牌、流动性等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本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列示。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构建投资组合: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按照完全复制法,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基金经理在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下,采用适当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指数跟踪要求。

    2、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1)影响跟踪误差的因素跟踪与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权重变化、分红、停/复牌、市场流动性、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基金每日申购赎回等因素进行密切跟踪,分析其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2)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3)投资组合的日常调整:基金管理人利用数量化风险分析,优选组合调整方案,并利用指数交易系统调整投资组合,争取达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

    (4)制作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将以T-1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权重为基础,考虑T日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情况,设计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并实施;

    (2)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制定组合调整方案并实施;

    (3)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4、投资组合的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对本基金的绩效进行评估,重点分析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七)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

    如果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者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鉴于其交易不活跃,各产品的未来现金流量也较难确认,按成本估值。

    6、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司债,按照成本法进行估值。

    7、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司债,按照成本法进行估值。

    8、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原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管理人每月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增长率的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基金成立当季)人民币5 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在基金存续期内,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指数使用费”的内容有所修改的,将按照最新的内容进行费用计提和支付,此事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6、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指数使用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九)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主要面临的风险有:指数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系统风险)、其它风险以及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等。

    (一)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下转A24版)

    认购份额(M)认购费率
    M<50万份0.80%
    50万份≤M<100万份0.50%
    M≥100万份1000元/笔

    最新公告日期:2013年7月1日
    基金名称:金地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159933
    标的指数代码:399914

    现金差额(单位:元):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811,52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0144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1,213.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800,000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单位:元):0.00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54
    是否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40%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票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固定替代金额

    (单位:元)

    000001平安银行1800允许21.00% 
    000002万科A4300允许21.00% 
    000024招商地产300允许21.00% 
    000046泛海建设600允许21.00% 
    000402金 融 街1100允许21.00% 
    000562宏源证券500允许21.00% 
    000656金科股份100允许21.00% 
    000686东北证券100允许21.00% 
    000718苏宁环球400允许21.00% 
    000728国元证券400允许21.00% 
    000750国海证券200允许21.00% 
    000776广发证券1300允许21.00% 
    000783长江证券700允许21.00% 
    002142宁波银行600允许21.00% 
    002146荣盛发展300允许21.00% 
    002500山西证券400允许21.00% 
    002673西部证券100允许21.00% 
    600000浦发银行5000允许21.00% 
    600015华夏银行1500允许21.00% 
    600016民生银行10000允许21.00% 
    600030中信证券3100允许21.00% 
    600036招商银行6300允许21.00% 
    600048保利地产1900允许21.00% 
    600109国金证券200允许21.00% 
    600208新湖中宝1100允许21.00% 
    600266北京城建200允许21.00% 
    600340华夏幸福200允许21.00% 
    600369西南证券500允许21.00% 
    600376首开股份500允许21.00% 
    600383金地集团2000允许21.00% 
    600649城投控股700允许21.00% 
    600837海通证券3600允许21.00% 
    600895张江高科300允许21.00% 
    600999招商证券1000允许21.00% 
    601009南京银行900允许21.00% 
    601099太平洋400允许21.00% 
    601166兴业银行3400允许21.00% 
    601169北京银行2300允许21.00% 
    601288农业银行11100允许21.00% 
    601318中国平安1500允许21.00% 
    601328交通银行7000允许21.00% 
    601336新华保险300允许21.00% 
    601377兴业证券700允许21.00% 
    601398工商银行6900允许21.00% 
    601555东吴证券500允许21.00% 
    601601中国太保1400允许21.00% 
    601628中国人寿700允许21.00% 
    601688华泰证券1200允许21.00% 
    601788光大证券600允许21.00% 
    601818光大银行7200允许21.00% 
    601901方正证券1400允许21.00% 
    601939建设银行4300允许21.00% 
    601988中国银行2900允许21.00% 
    601998中信银行1200允许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