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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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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3年7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33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收益债券,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以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基金产品及本基金特有风险、一般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3、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19、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2、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个人投资者: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4、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5、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7、日/天: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8、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9、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收益债券,基金净值会因为全球证券市场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证券经纪商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风险、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以高收益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高收益债券是指:

      (1) 未达到S&P评级BBB-级的债券;

      (2) 或未达到 Moody’s评级Baa3级;

      (3)或未达到Fitch 评级BBB-级的债券;

      (4) 或未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债券。

      高收益债券属于收益较高且信用风险较高的品种。高收益债发行人的偿还能力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而经营状况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公司治理等,这些都会对企业的盈利特别是现金流产生影响。当债券发行人的上述经营指标变差,或者市场风险偏好变差,债券的信用利差都会扩大,在极端情况下甚至有可能导致违约,这些都会导致基金资产损失。除了面临信用风险外,此基金同样面临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可能发生的交易不活跃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可能破产或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等。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以美元、欧元、英镑等主要货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因此人民币与美元及其他主要货币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4、税务风险

      在投资境外市场时,因其税务法律法规与国内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境外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境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境外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5、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货币市场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3、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账期通常需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4、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5、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进行对冲风险和投机获利,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

      6、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证券经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8、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9、交易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10、技术系统运行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1、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12、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分析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各发债主体的微观基本面,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以高收益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债券类基金(包括ETF)、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结构性投资产品、信用违约互换(CDS)等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本基金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原因而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高收益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高收益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高收益债券指:

      1) 未达到S&P评级BBB-级的债券;

      2) 或未达到Moody’s评级Baa3级;

      3)或未达到Fitch 评级BBB-级的债券;

      4) 或未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价值投资的理念,将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各行业的动态跟踪,主要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并通过信用策略选择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同时辅以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债券选择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寻找各类债券的投资机会,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以高收益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通过主动的外汇投资策略对冲外汇风险并力争获取外汇投资回报。

      (1)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所以在个券的选择上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本基金将重点跟踪研究企业在海外市场发行的信用债券收益情况,根据经济形势,分析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估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在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条件下,积极配置信用债券。

      (2)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组合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组合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本组合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组合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型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购买以债券为基础资产的结构性产品,利用资金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运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6)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主要采取组合避险策略和有效管理策略。本基金在充分使用衍生品投资策略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使用衍生品投资来降低外汇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远期合约和其他工具来进行外汇风险的套期保值,从而尽可能减小对投资表现的负面影响。套期保值部分的比例应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充分考虑投资需要和境外投资仓位后予以确定。但是,本基金将不会对外汇的波动进行投机交易。

      (7)外汇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外汇投资将通过境外外汇远期合约进行长仓或短仓交易,对冲美元债的汇率风险并力争获取外汇投资回报。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出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计价的花旗国际高收益公司债指数(Citi USD International High Yield Corporate bond Index in RMB)。花旗国际高收益公司债指数是花旗开发的高收益债券指数,为高收益固定收益市场提供了一个较准确的业绩比较基准。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较真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协商基金托管人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各类高收益债券,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的产品。

      (七)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代理投票

      1、代理投票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的股票以及基金的代理投票权。在有需要为本基金持有股份/份额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所提出的决议案进行代理投票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以下原则:

      (1)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争取最大利益及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2)符合本基金既定的投资目标;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规范。

      2、代理投票的处理方法、程序

      (1)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做出。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2)代理投票前,基金经理将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和反对者的意见后,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行使投票权。

      (3)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4)一般情况下,对于接纳财务报告、派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公司日常运作事项的决议案,只要无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上市公司治理,基金管理人可能会选择投弃权票。

      (5)对于其他建议如收购合并,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针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经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最终形成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

      (6)对于所投资基金合并、转型、清算、更换管理人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针对所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经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最终形成针对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的投票意见。 .

      (7)代理投票过程中,相关讨论及决策意见等文档文件按照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予以存档。

      (8)基金管理人和指派的参会人员不得擅自投票,必须严格按照本基金管理人最后审批形成的投票意见进行投票。

      (9)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在与上市公司的接触过程中,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发表承诺性意见和其他误导性言论。

      (10)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在代理投票中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其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十一)证券交易

      本基金对基金交易服务提供商的选择和评价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有利于提升本公司国际化投研服务水平以及保护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指导方针进行。

      1、交易券商选择考量因素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券商,可以列入公司选择的范围之内:

      (1)具备在全球主要市场交易的能力;

      (2)具备主要市场的研究能力;

      (3)具备与本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研究平台或资料库;

      (4)能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安排临时的分析和研究;

      (5)券商对潜在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和程序符合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具备后备和灾难恢复等维护系统稳定运营的必要系统。

      2、评价标准

      公司每半年对国际券商服务工作评价一次,评价标准为:

      (1)行业和公司研究水平(含著名分析师数量);

      (2)分析报告的影响力;

      (3)全球研究覆盖的宽度和深度;

      (4)提供服务及相关服务成果的质量和可靠性,相关预测的准确性;

      (5)提供服务反应速度;

      (6)研究成果的销售推荐水平;

      (7)服务态度;

      (8)研究的独立性;

      (9)联系公司调研的能力和态度;

      (10)交易执行的质量,包括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交易执行情况、交易执行速度、成交价格区间等;

      (11)对于潜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是否符合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评价方法和流程

      相关投资研究人员按照以上标准对各国际券商评价和评分,经过统计排序,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初步评价结果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评价,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4、交易量及佣金分配

      在证监会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能超过公司全年交易佣金总额的30%,公司定期召开佣金分配会议,根据券商评分确定佣金分配,佣金分配原则上以国际券商评价的结果为标准。在交易量出现异常的情况时,交易室应及时通报,佣金分配小组可不定期调整分配计划。

      5、潜在利益冲突

      对可能发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制度,包括软美元专项制度等,考虑了从证券经纪商挑选到交易执行等各个环节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对基本原则、禁止事项、相关信息披露、罚则、相关文件存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年7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年2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同时兼任欧利盛AI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AI SGR)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意志银行集团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级经理,IMI Fideuram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股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继之先生,监事会主席,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办公室科长、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理事会秘书长、策划总监、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Andrea Vismara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黄俞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波先生,职工监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客户服务主管、西部理财中心总经理、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08年11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券公司工作,1998年12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登记结算部执行总经理。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合规控制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法务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毕国强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工商管理硕士(MBA),国籍:加拿大。历任广州文冲船厂经营部船舶科科长、美国景顺集团(Invesco Ltd.)加拿大AIM Trimark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四处调研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张钶先生,国籍中国,CFA,北京大学工学硕士、哥伦比亚大学理学硕士,7年金融证券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莱曼兄弟投资银行高级分析师,日本瑞穗银行资产管理部交易员、数量分析师,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策略投资部二级经理;2011年8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国际业务部,历任基金经理助理、高级研究员,2012年4月起至今担任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张钶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毕国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裘韬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下转A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