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要闻
  • 4:要闻
  • 5:金融货币
  • 6:海外
  • 7:证券·期货
  • 8:财富管理
  • 9:财富管理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动向
  • A5:公司·价值
  • A6:信息披露
  • A7:研究·数据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77:信息披露
  • A78: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A89:信息披露
  • A90:信息披露
  • A91:信息披露
  • A92:信息披露
  • A93:信息披露
  • A94:信息披露
  • A95:信息披露
  • A96:信息披露
  • 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013年8月23日   按日期查找
    A2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25版:信息披露
    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933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QDII)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的境外托管人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限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国信证券等。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首次募集设规模上限,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除非另有定义,本公告中“元”均指人民币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3年8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本公司指定代理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各类高收益债券,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的产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收益债券,基金净值会因为全球证券市场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证券经纪商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风险、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鹏华全球高收益债(QDII);基金代码:000290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募集币种为人民币,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上限及募集限量方式

      (1)募集规模上限。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设定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2)募集规模限量方式。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0亿元额度,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50亿元额度,则对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末日比例配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内,募集期末日前有效认购申请全额确认成功,对最后一日有效认购申请,根据剩余额度,予以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亿元-募集期末日前的有效认购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确认比例,投资人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计算如下:

      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募集期内认购费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确认比例将于结束认购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6、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7、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1)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办理对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可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8或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站: www.icbc.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

      具体各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9月18日。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A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