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3-026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张志超先生委托董事会秘书孙树怀先生主持会议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开时间:2013年8月22日上午9:30
5、会议召开地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8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78,402,278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2.57 |
(2)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9人,董事何汉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在任监事3人,参会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与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魏小江律师、叶剑飞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无新增提案和修改提案,无被否决的提案。
二、 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公司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 278,402,278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2 | 公司关于增加授信额度的议案 | 278,402,278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魏小江、叶剑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