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13-027号
债券代码:123002 债券简称:09东华债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3年8月22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罗会学先生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罗会学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相关规定罗会学先生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22日
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13-028号
债券代码:123002 债券简称:09东华债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3年8月12日以电话通知与书面送达相结合的方式发出,2013年8月22日下午15:00时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式在公司董事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九名,实到八名,董事杨树葵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授权委托董事何德赞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关于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法律顾问和股东大会及债权人会议见证律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在过去一年中为公司提供了良好、专业的法律服务。本公司董事会决定继续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3年度法律顾问和股东大会及债权人会议的见证律师,聘期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其相关费用。
三、《关于暂不收购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本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与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收购意向书》,主要内容为:①公司有意收购粤泰集团所持有的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矿业")的控股权,意向书的签订仅作为双方开展有关股权收购前期尽职调查工作的依据。②待双方尽职调查完成后,确定拟收购标的在符合收购条件后,再以审计、评估的结果为基础,确定具体转让的股权比例及转让价格。③如双方最终签定股权收购协议,将形成本公司与粤泰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需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④意向书约定的收购前提条件满足后,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签订或者不签订正式股权收购协议,因此本意向书对本公司不存在任何的合同约束条件。
报告期内,本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等中介机构对上述标的资产进行了前期尽职调查,根据中介机构的调查情况,鉴于1、该项目未能提供由甲级专业资质机构出具的储量详查报告;2、该项目仍未呈报中国国土资源部评审中心做储量评审。公司董事会认为鑫源矿业暂时未能达到置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此项目暂时不做收购。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