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32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3-025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8月23日上午9点
地点:上海国际新闻中心(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号电视塔8号门旁)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0人,代表股份1,928,542,9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5254%。
(三)公司副董事长曹志勇同志主持了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按照《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共有3项提案需审议,经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获通过的以下提案合法有效(其中提案2与提案3采用累积投票制)。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若干条款的提案》
同意:1,927,778,554股 占99.9604%
反对:112,359股 占0.0058%
弃权:651,990股 占0.0338%
(2)《关于提名叶志康同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同意:1,928,070,402股 占99.9755%
(3)《关于提名陈天桥同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同意:1,928,087,527股 占99.9764%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杜晓堂律师和金诗晟律师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附件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