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3年8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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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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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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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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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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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财务指标采用的计算公式,详见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富恒久信用债券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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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恒久信用债券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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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基金合同中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60%×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4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公司”)编制的、分别反映我国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再平衡处理,1日收益率(Benchmarkt)按下列公式计算:
Benchmarkt=60%×(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t/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t-1-1)+4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t/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t-1-1)
其中,t=1,2,3,…, T,T表示时间截止日。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9月11日至2013年6月30日)
国富恒久信用债券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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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恒久信用债券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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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9月11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本基金在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基金本报告期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比例限制进行证券投资。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由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目前公司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份, 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份。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A股市场第16家上市券商,是拥有全业务牌照,营业网点遍布中国主要城市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是世界知名基金管理公司,在全球市场上有超过60年的投资管理经验。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引进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享誉全球的投资机制、研究平台和风险控制体系,借助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业务优势,力争成为国内一流的基金管理公司。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有丰富的管理基金经验。截至本报告期末,从2005年6月第一只基金成立到现在,已经成功管理了13只基金产品(包含A、C类债券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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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研究报告发布公平性、投资决策独立性、交易公平分配、信息隔离等方面均能严格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对异常交易进行控制和审批。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严格按照《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和《同日反向交易管理办法》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同日反向交易且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市场流动性在2013年上半年呈现前松后紧的势态。 央行推出的SLO操作使市场流动性在六月份之前都比较宽松。但央行在六月份进行了一次对市场流动性的压力测试,使市场短端利率在二季度末达到了一个历史高点,从而带动收益率曲线长端的上升。上半年经济总体呈现逐步下行的态势,公布的各类经济数据与去年相比都有所下滑。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房地产和基建投资是维持今年经济在低位平稳运行的主要推动力量。今年目前为止的通货膨胀率总体较低,疲软的经济、食品和非食品价格涨幅较小、翘尾因素导致今年上半年通货膨胀压力不大,总体可控。企业债在上半年涨幅明显,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虽然经历了六月份的大幅下跌总体仍上涨了1.61%。国债则基本持平,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上升0.18%。可转债在一季度随着股市的上升出现了较大的升幅,二季度则出现了一定的下跌,总体中标可转债指数在上半年上行了1.87%。本基金上半年在信用债上进行了加仓,但由于对企业资质下滑的担忧对久期进行一定的控制。可转债上的投资对基金业绩有一定负面影响,基金的净值总体有所上升。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国富恒久信用债券 A 基金2013上半年净值增长0.88%,同期比较基准的收益率 1.03%,表现低于基准15个基点。国富恒久信用债券C基金2013上半年净值增长0.79%,同期比较基准1.03%,表现低于基准24 个基点。一方面是因为基金在债券上的配置较基准低。另一方面是 国富恒久信用债券基金配置的可转换债券对业绩有负面影响。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3下半年,我们认为中国经济将面临一定挑战和压力,但增速还是有望完成7.5%的既定目标。从流动性来看,下半年无论从国内还是国外会相对偏紧。市场对待美联储退出QE预期的加强将导致资金从新兴市场进一步回流成熟市场,这对新兴市场的流动性和经济都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六月份的“钱荒”暴露了我们国家金融市场很多深层次的问题,而且严重程度已经到了非下决心整改的地步。预计监管部门将出台一系列的措施整治货币空转和金融机构杠杆过高等问题,这将对资本市场流动性产生冲击。成熟市场的较慢复苏速度将对我们的外贸进出口带来一定的压力。同时,由于经济疲弱和企业盈利下滑导致制造业投资低迷。新一届政府对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已经有了一定的思路。我们认为政府在促进盘活存量资金,减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负担,改善内需方面将会有相关措施出台,但基建和房地产投资在可预见的未来仍然是维持中国经济一定增速的重要手段。今年中国经济的增长面临的不确定性对债市的形成支持,但企业经营状况下滑对信用利差产生一定压力。我们预期收益率曲线将陡峭化,主要体现在长端的上行。所以我们对长久期低信用等级债相对比较谨慎,而对短久期高等级信用债则相对看好。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有效控制基金估值流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有投资资产估值委员会(简称“估值委员会”),并已制订了《公允估值管理办法》。估值委员会审核和决定投资资产估值的相关事务,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保证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相关基金估值政策由托管银行进行复核。公司估值委员会由总经理(或其任命者)负责,成员包括投研、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交易、基金核算方面的部门主管,相关人员均具有丰富的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基金经理如认为估值有被歪曲或有失公允的情况,应向估值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一切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最高准则。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截止本报告期末,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富恒久信用债券A类基金和国富恒久信用债券C类基金无应分配但尚未实施分配的利润。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在托管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过程中,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认真、独立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投资监督,认真履行了托管人的义务,没有从事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托管人认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认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所编制和披露的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3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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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截止日2013年6月30日,国富恒久信用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1.026元,C类基金份额净值1.024元,基金份额总额209,352,076.92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126,388,319.01份,C类基金份额82,963,757.91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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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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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李雄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卫军,会计机构负责人:黄宇虹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第916号《关于核准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806,681,055.49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2)第307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9月11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806,949,553.68份,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折合268,498.19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本基金A类、C类两种收费模式并存,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可自由选择申购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但各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4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批准报出。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6.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间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3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4.4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6.4.5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3年1月1日实施。
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款。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托管银行从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股息、红利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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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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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1.2权证交易
无。
6.4.8.1.3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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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上述佣金参考市场价格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对方协商确定,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证管费和经手费的净额列示。权证交易不计佣金。
2. 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等。
6.4.8.2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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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 / 当年天数。
6.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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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 / 当年天数。
6.4.8.2.3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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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0.3%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给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再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算并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其计算公式为: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C 类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 0.3 % / 当年天数。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无。
6.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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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9月11日。
2.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费率按本基金基金合同公布的费率执行。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1.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费率按本基金基金合同公布的费率执行。
2.本报告期末和上年度末(2012年12月31日)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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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无。
6.4.8.7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6.4.9期末(2013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无。
6.4.9.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无。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无。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3年6月30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44,660,938.40元,于2013年7月5日先后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6.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 公允价值
(a)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b)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根据在公允价值计量中对计量整体具有重大意义的最低层级的输入值,公允价值层级可分为:
第一层级: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级:直接(比如取自价格)或间接(比如根据价格推算的)可观察到的、除第一层级中的市场报价以外的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
第三层级:以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以外的变量为基础确定的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不可观察输入值)。
(ii) 各层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3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级的余额为197,507,805.53元,属于第二层级的余额为51,458,000.00元,无属于第三层级的余额(2012年12月31日:第一层级256,347,731.02元,第二层级131,623,000.00元,无第三层级)。
(iii) 公允价值所属层级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本期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所属层级未发生重大变动。
(iv) 第三层级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2) 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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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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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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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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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7.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7.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5月21日公告披露,于2013年5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科伦药业表示主要是公司2011年收购崇州君健塑胶有限公司时存在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交易对方的情况及交易双方之间的关联关系的问题,公司决定就收购君健塑胶100%股权事项按照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于2013年5月30日获得了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本基金对11科伦MTN1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调查和研究,认为11科伦MTN1符合本基金价值投资的理念,本基金对该股的投资决策遵循了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7.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7.10.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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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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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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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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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持有该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2.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该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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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一)基金管理人重大人事变动
1、经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任命徐荔蓉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相关公告已于2013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披露;
2、经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任命张晓东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相关公告已于2013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披露。
(二)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重大人事变动
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未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0.5 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对其进行审计的均是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未曾改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
(二)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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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代理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是: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证券经营机构,考察结果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我司与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券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和《研究服务协议》,并办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租用手续。
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信息服务质量等情况,根据如下选择标准细化的评价体系,每季度对签约证券经营机构的服务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A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B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C 证券经营机构协助我公司研究员调研情况;
D 与证券经营机构研究员交流和共享研究资料情况;
E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经过评价,对于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将继续保留,并对排名靠前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量的分配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若本公司认为签约机构的服务不能满足要求,或签约机构违规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本公司有权终止签署的协议,并撤销租用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若双方没有异议可自动延期一年。
2、报告期内证券公司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租用与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述基金专用交易单元选择标准和程序,本基金逐步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合计3个:其中国海证券2个,中信建投1个。
10.7.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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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2013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