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有序推进
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正式发布
证券公司应当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投资规模的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衡道庆
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下称《指引》,全文见11版),进一步放宽了券商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限制。这也意味着国债期货准备工作“再下一城”,国债期货上市或为期不远。
同时,针对“光大证券事件会否延误国债期货推出”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日在发布会上澄清,推出国债期货是国务院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目前,国债期货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过程中。
对于券商以自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首先明确了券商参与国债期货风控指标计算标准。《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已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
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5%为基准标准,不同类别公司按规定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下同);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投资规模的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其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有关套期保值高度有效要求的,可认为已进行风险对冲。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对券商自营权益类投资规模也提出明确要求。《指引》指出,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国债期货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5%计算。
不仅如此,《指引》对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证券公司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指引》实施前,证券公司已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未约定可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原则上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指引》指出,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确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此外,根据《指引》,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