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钢圈 公告编号:2013-051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3年8月23日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学院(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订情况
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轻量化纤维增强型复合材料汽车车轮研究与开发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于2013年8月23日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二、对方情况介绍
乙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学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公司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学院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技术委托开发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事项。
三、合同主要内容
1、技术开发项目名称:轻量化纤维增强型复合材料汽车车轮研究与开发。
2、技术委托开发项目的研究目标:以甲方提供的某铝轮结构形式为主要参考,开发纤维增强热塑性树脂基复合材料车轮;进行复合材料车轮的材料体系优选、结构性能仿真及优化设计、制造工艺研发、样件制造、车轮性能实验及评价,形成相关的设计和工艺规范;针对所开发的车轮样件及制造工艺,完成工艺装备选型,满足车轮生产质量、生产节拍要求;使所设计的复合车轮具有明显的轻量化效果。通过本项目的研发工作,掌握复合材料车轮的核心技术,为相关产品的生产奠定关键技术基础。
3、技术委托开发项目要求达到的技术指标:
(1)研制出的复合材料车轮,满足强度、刚度、疲劳、抗冲击、耐老化等性能要求,同时要满足车轮轮廓形状各部位几何参数尺寸和相关的技术规范,满足主机厂的装配性能并兼顾美观和散热效果。
(2)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完成复合材料车轮各项台架性能实验。
(3)研制出的纤维增强型尼龙复合材料,其工艺及性能指标达到甲方提供的纤维增强尼龙的材料指标。
(4)轻量化指标:力争使复合材料车轮的重量与同等铝合金车轮重量相比,减重30%。
(5)所开发的复合材料车轮制造工艺及工艺装备选型满足批量化生产要求,注射成型周期控制在6分钟/件左右的生产节拍。
(6)至少提供满足结构尺寸及性能要求的复合材料车轮样件10个。
4、技术委托开发项目研究内容:铝轮结构与性能分析;复合材料体系研制;复合材料粒料制备;复合材料性能测试分析;复合材料车轮结构及优化设计;复合材料车轮制造工艺研究;复合材料车轮模具流道设计和模具结构研究;复合材料车轮制造工艺装备选型及生产线规划;配合甲方进行复合材料车轮性能实验验证;配合甲方制定设计规范,工艺规范,性能评价规范与验证规范等技术文件; 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复合材料车轮技术培训;完成技术总结,进行项目验收。
5、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技术规范;测试报告;设计图纸、模具图纸及相关数模以及相关的设计理念的培训资料;实物样件;注射模具;设备技术条件与选型报告。
6、验收方式和节点:由甲方组织中期评审和项目验收,具体如下:
(1)中期评审:完成复合材料车轮结构设计、材料体系研制和制造工艺方案研究;
(2)样品评审:完成复合材料车轮的样品制作,对其外观和几何尺寸以及相关的制作工艺、装备模具进行评审。
(3)总验收:完成全部研究内容,包括制造工艺、工艺装备选型、车轮性能实验、技术规范编写,提交所有技术资料及实物。
7、项目进度要求:整个项目研制周期为18个月~24个月,起始日期为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具体进度安排另行约定。
8、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为290万元。
9、合作双方规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包括相关专利)所有权由甲乙双方共有。未经双方共同认可,任何一方不能向社会上的第三方提供。
甲方可就技术进行后续开发,所得的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可就技术进行后续开发,所得的成果归乙方所有。
双方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非经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样品、图纸、相关研究成果及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
10、双方合作申请各类国家、省级复合材料车轮类项目及相关科技奖励,若项目申报成功,按照具体项目内容分配项目资金和开展工作。如果甲方因公司发展需要,申报省、市或者国家级的支持项目,乙方将尽力支持甲方的申报组织工作。
11、合作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另一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项目的研发工作,公司将掌握复合材料车轮的核心技术,为相关产品的生产奠定关键技术基础。本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快速推进公司高强度轻量化战略有效实施,有利于培育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及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五、风险提示
1、本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产品开发周期长,开发成果能否被市场接纳和应用具有不确定性,该合同签订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