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4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08月26日上午10:00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闽江口工业区洞山西路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于08月15日以邮件、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汝捷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其中独立董事支广纬、杨一凡、董事杨慕文通过电话、传真的通讯方式参会,其他董事到场参加;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3半年度报告》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3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审议并通过《201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3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并通过《关于超募项目高效节能制冷压缩机组产业园项目延期实施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关于超募项目高效节能制冷压缩机组产业园项目延期实施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审议并通过《关于为下属控股公司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为满足孙公司杭州龙华的融资需求,公司同意为其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高新支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贷款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担保事项发生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三、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5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26日下午15:00时在福州市闽江口工业区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良秀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8月15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审议并通过《公司2013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超募项目高效节能制冷压缩机组产业园项目延期实施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7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超募项目高效节能制冷压缩机组产业园项目
延期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746号《关于核准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采取“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9.80元。截至2011年11月23日,共募集资金79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5,864,749.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6,135,250.7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天衡验字(2011)103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主要内容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高效节能制冷压缩机组产业园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投资建设高效节能制冷压缩机组产业园项目。该项目产品采用全球领先的新型螺杆制冷压缩机技术,并引进先进专用装备和工艺进行生产。项目采用国际合作形式,由公司与国际著名螺杆压缩机研发机构瑞典 SRM公司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可适用于天然工质及各种环保制冷剂的新型螺杆制冷压缩机组。项目总投资规模为55,000 万元,其中利用超募资金22,650万元。项目计划2012年10月开始建设,2014年7月投产。
公司已设立福建雪人压缩机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与运营事宜。截至2013年6月30日,该项目共投入超募资金2,974.14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土地招拍挂保证金及技术研发费用。公司与瑞典SRM公司的合作进展顺利,目前已完成新型螺杆制冷压缩机部分型号产品的开发和设计,并形成样机,产品性能测试已完成。
现阶段,公司将利用现有的研发设施和生产设备,继续组织研发团队进一步研究开发新型螺杆制冷压缩机技术,并做好新型螺杆制冷压缩机(组)的调试及试制工作。
目前该项目建设的各项筹备已完成,但由于项目建设用地尚未取得,基于对募集资金谨慎使用的原则,公司拟对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进行延期,项目可行性、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预计开工建设时间延期至2014年8月。
以上调整开工建设时间是公司依据目前土地审批进度作出的预计,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度应以有关部门核准的土地审批文件为准。
三、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原与长乐市政府协商,计划在长乐市文武砂镇申请工业用地用于作为该项目的建设用地,福建雪人压缩机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长乐市财政局1000万元的土地招拍挂保证金。但由于该地块属于农用地,土地征用、拆迁所需时间较长,审批手续较为复杂,公司未能在预计时间内完成土地审批手续,因此造成该项目实施时间延期。
四、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项目可行性不变,也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宜。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董事会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客观需要作出的谨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次延期的事项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四)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客观需要作出的谨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次延期的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影响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情形,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8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对外担保概述
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龙华”)为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雪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杭州龙华51%的股权。现杭州龙华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高新支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贷款。公司为杭州龙华该笔借款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担保事项发生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该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相关规定,该项担保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礼
注册地址:杭州余杭区中都广场办公楼608室
注册资本:2368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水、电工程安装(除电力设施);中央空调(冰蓄冷、变风量、水地源、空气源热泵)系统、中央热水系统、室内外灯光照明系统、楼宇自控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咨询服务、安装;强弱电系统集成;销售:工程用设备、中央空调成套设备。
股权情况:
股东名称 | 持股金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 1207.68 | 51 |
焦金龙 | 811.92 | 34.29 |
胡湘艳 | 220.00 | 9.29 |
梁博 | 118.40 | 5 |
杨礼 | 10.00 | 0.42 |
合计 | 2368.00 | 100 |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12年12月31日 | 2013年6月30日 | |
资产总额 | 4396.42 | 8,171.19 |
负债总额 | 1857.33 | 2,308.38 |
净资产 | 2539.09 | 5,862.81 |
应收账款 | 902.13 | 1,415.79 |
2012年度 | 2013年上半年 | |
营业收入 | 6388.86 | 952.20 |
营业利润 | 296.53 | 37.39 |
净利润 | 181.01 | 21.1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91.74 | -1,159.69 |
三、董事会意见
1、担保原因
2013年5月,杭州龙华并入公司后,业务发展迅速。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杭州龙华后期运营的资金需求。
2、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核后认为,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强对绿色、节能、环保的要求,杭州龙华的集成产品如冰蓄冷系统(冷源系统)、水/地源空调及热水系统、空气源以及太阳能加附热热水系统等节能、可再生能源产品未来发展空间巨大。同时杭州龙华为公司下属控股公司,2013年6月,杭州龙华并入本公司后,借助雪人的品牌和销售网络,迅速拓展业务,未来发展前景良好。因此本次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拟在人民币2,000万元额度内为下属控股公司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高新支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满足杭州龙华后期运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增强杭州龙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的利益。同时杭州龙华为公司下属控股公司,2013年6月,杭州龙华并入本公司后,借助雪人的品牌和销售网络,迅速拓展业务,未来发展前景良好,因此本次担保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为下属控股公司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获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包含本次担保)为人民币5,00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5%;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2,86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9%,全部为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
核查意见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雪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雪人股份拟为间接控股公司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龙华”)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有关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都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雪人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人员交谈,查阅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对雪人股份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了核查。
二、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为满足后期运营对于资金的需求,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杭州龙华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高新支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拟在人民币2,000万元额度内为此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担保事项发生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礼
注册地址:杭州余杭区中都广场办公楼608室
注册资本:2368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水、电工程安装(除电力设施);中央空调(冰蓄冷、变风量、水地源、空气源热泵)系统、中央热水系统、室内外灯光照明系统、楼宇自控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咨询服务、安装;强弱电系统集成;销售:工程用设备、中央空调成套设备。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福建雪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杭州龙华51%的股权。杭州龙华现时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福建雪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1,207.68 | 51.00% |
焦金龙 | 811.92 | 34.29% |
胡湘艳 | 220.00 | 9.29% |
梁博 | 118.40 | 5.00% |
杨礼 | 10.00 | 0.42% |
合计: | 2,368.00 | 100.00% |
最近一年又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2013年6月30日 | 2012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8,171.19 | 4,396.42 |
负债总额 | 2,308.38 | 1,857.33 |
净资产 | 5,862.81 | 2,539.09 |
应收账款 | 1,415.79 | 902.13 |
项目 | 2013年1-6月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952.20 | 6,388.86 |
营业利润 | 37.39 | 296.53 |
净利润 | 21.13 | 181.0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59.69 | 291.74 |
三、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情况
2013年8月23日,雪人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杭州龙华3,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在2,000万元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担保事项发生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亦就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获批准的对外担保(含本次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2,8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9%,全部为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雪人股份为其间接控股公司杭州龙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其目的在于解决杭州龙华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担保对象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该担保事项已经雪人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雪人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雪人股份本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周昕花宇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2013年8月26日,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或“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雪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雪人股份以超募资金投资项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现发表有关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都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雪人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人员交谈,查阅有关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对雪人股份本次超募资金使用事项的必要性和合规性进行了核查。
二、雪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雪人股份于2011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613.53万元。该等事项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衡验字(2011)10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前述募集资金净额中43,000万元分别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中披露的“高效节能制冰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超出前述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以下简称“超募资金”)金额为29,613.53万元。
三、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延期安排及原因
(一)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2012年7月2日,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高效节能制冷压缩机组产业园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负责建设高效节能制冷压缩机组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总投资55,000万元,其中利用超募资金22,650万元。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期为1年9个月,即从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生产期从2014年7月开始,当年生产负荷为35%;2015年生产负荷为85%;2016年为达产期,生产负荷为100%。
上述相关内容已于2012年6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进行公告。
(二)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当前进度
公司目前已设立福建雪人压缩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压缩机”),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与运营事宜。公司已与瑞典SRM公司合作完成新型螺杆制冷压缩机部分型号产品的开发和设计,并形成样机,产品性能测试已完成。
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本项目共投入超募资金2,974.14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土地招拍挂保证金及技术研发费用。
(三)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安排
基于对募集资金谨慎使用的原则,公司拟对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进行延期。项目可行性、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预计开工建设时间延期至2014年8月。现阶段,公司将利用现有的研发设施和生产设备,继续组织研发团队进一步研究开发新型螺杆制冷压缩机技术,并做好新型螺杆制冷压缩机(组)的调试及试制工作。
(四)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原因
公司原计划在长乐市文武砂镇申请工业用地用于作为该项目的建设用地,雪人压缩机已向长乐市财政局支付1,000万元土地招拍挂保证金。
但由于该地块属于农用地,土地征用、拆迁所需时间较长,审批手续较为复杂,公司未能在预计时间内完成土地审批手续,因此造成该项目实施时间延期。
四、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项目可行性不变,也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雪人股份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客观需要作出的谨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次延期的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影响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情形,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对雪人股份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周昕花宇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