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3-023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终字第86号),最高人民法院已驳回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三利”)对公司诉青岛三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异议的上诉,裁定该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13年1月,公司因与青岛三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原定于2013年3月开庭。具体详见2013年2月6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3-002)。
二、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青岛三利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已裁定驳回青岛三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青岛三利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裁定,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坚持其对于该案管辖权异议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已于近日驳回青岛三利对于该案管辖异议的上诉请求,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原审裁定。由于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将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最终判决,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终字第86号)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