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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长期资金投资内地资本市场更便利
    2013-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 CEPA10昨签署,允许港资证券公司申请QFII资格时,按照集团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计算

      □ 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港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 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及若干金融改革试验区各设立一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

      ⊙记者 时娜 钱潇隽 ○编辑 李剑锋

      

      29日,商务部副部长高燕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以下简称CEPA10)。香港长期资金投资内地资本市场、港资金融机构到内地设立合资公司的条件等进一步放宽。

      CEPA10在原有安排基础上增加了73项服务贸易开放和便利贸易投资的措施,其中包括65项服务贸易开放措施以及8项加强两地金融合作的安排。自2003年CEPA签署以来,累计至《补充协议十》,在CEPA下已有403项服务贸易开放措施。高燕指出,CEPA签订至今已10年,为两地经济发展开拓了新空间和活力,未来两地有关部门会研究深化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同时也会做好各项CEPA优惠措施的落实工作。

      在CEPA10中,一些两地金融界翘首以盼的措施得以落实。其中,在“降低香港金融机构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的有关资质要求”方面,CEPA10明确提出,允许港资证券公司申请QFII资格时,按照集团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计算。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此前曾表示,此举是希望让香港退休金或公积金等长期资金能够进入内地进行投资。分析人士认为,这项新安排将为香港有关长期资金投资内地资本市场提供便利,内地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将更加多元化。

      证券方面的新安排还包括,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港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及若干金融改革试验区各设立一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

      但是,备受两地投资界关注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并没有在此次补充协议中得以落实。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称,内地同意积极研究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目前已成立了工作小组,今年已多次召开会议,在“基金互认”政策方向上已形成共识,但技术层面还有大量工作需要落实。

      “基金互认”是指允许在对方注册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目前,内地现行的监管框架并不接纳境外基金,香港的认可基金缺乏直接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渠道,而境外投资者也不能投资内地认可的基金。如果香港和内地基金互相认可安排得以落实,将会打开两地基金互相流通的大门,这对两地资产管理业务及金融市场发展,乃至全球资产管理业格局将会是一项重大突破。

      CEPA10还就两地在银行、保险及法律方面的合作做了进一步的优化安排。在银行方面,香港的银行在内地的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经营港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依规定被认定为视同香港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企业;保险方面,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保险业者参与经营内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对香港保险业者提出的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积极考虑,并提供便利。法律方面,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