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市 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
从重、从快、从严处罚,彰显监管层依法治市决心
快查:距“8·16”异常交易事件发生仅14天
重罚:没收违法所得8700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总计5.2亿元
严惩:四责任人被终身市场禁入,董秘轻率言论被认定为信息误导
索赔:投资者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衡道庆
市场广为关注的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事件在事发仅14天后就得到了从重、从快、从严处罚。昨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专场新闻通气会,正式对外通报了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
经调查,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在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案,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开出严厉罚单。
其中,针对公司内幕交易的处罚达到了“没一罚五”的最高标准,罚没款金额达到5.2亿元。同时,停止公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并责令公司无限期整改,徐浩明等4名有关责任人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董秘因信息误导被罚款。
作为《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发布后证监会查处的首个A类大案要案,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案为依法治市、铁腕治市树立了又一个标杆。
没一罚五 暂停批光大证券新业务
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4278.08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款金额总计523285668.48元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市场尤为关注事件进展及对光大证券的认定处罚。目前该案调查审理终结,并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大案要案的原则在此次事件中得到明显体现。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证券法》第150、202、207、233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78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对光大证券和相关责任人员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市场禁入措施:(一)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4278.08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款金额总计523285668.48元。(二)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宣布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三)对梅键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万元。(四)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光大证券新业务,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管理混乱 投资策略部未纳入风控
经查,光大证券内控缺失、管理混乱,策略投资部长期没有纳入公司风控体系,使得技术系统和交易控制缺乏有效管理
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事件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一起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极端个别事件。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经查,光大证券在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根据公司《策略交易部管理制度》中关于“系统故障导致交易异常时应当进行对冲交易”的规则,开始卖空IF1309股指期货合约(截至中午休市卖空235张),并向部门总经理杨剑波汇报。同时,光大证券接到上交所问询,开始内部核查。11时20分左右,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沈诗光向杨剑波询问情况后,向总裁徐浩明汇报大盘暴涨可能和策略投资部的操作有关。
13时开始,光大证券停牌并于14时22分公告。然而,在信息披露前,11时40分至12时40分左右,徐浩明、杨赤忠(助理总裁、分管策略投资部)、沈诗光、杨剑波等人紧急商定卖空股指期货合约、转换并卖出ETF对冲风险,责成杨剑波负责实施。13时至14时22分,光大证券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共6240张,获利7414万元。同时,转换并卖出180ETF基金2.63亿份、50ETF基金6.89亿份,规避损失1307万元。以上两项交易获利和避损合计8721万元。14时22分以后,光大证券继续卖空IF1309股指期货合约(截至收市新增卖开750张,买平200张)。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光大证券在8月16日13时(公司高管层决策后)至14时22分转换并卖出50ETF、180ETF基金以及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构成《证券法》第202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而早盘异常交易发生后至中午休市前卖空235张股指期货合约并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经查,光大证券内控缺失、管理混乱,策略投资部长期没有纳入公司风控体系,使得技术系统和交易控制缺乏有效管理,而自营业务套利系统存在的技术设计缺陷直接导致了异常交易的发生。
内幕交易 尚无证据表明操纵市场
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的巨额交易虽然在客观上引起了市场大幅波动,但事件的起因是系统技术缺陷,调查没有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组织、策划、促使这一事件发生的证据
据介绍,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虽是因交易系统设计缺陷导致,但这一事件暴露了光大证券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存在很大问题。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及其事件相关人员在考虑对冲风险、调剂头寸,降低可能产生的结算风险时,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案,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不仅对光大证券自身的经营和财务有重要影响,而且直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造成了股票价格的大幅波动,影响了投资者对权重股票、ETF和股指期货的投资决策,属于《证券法》第75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规定的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信息。14时22分公告前,光大证券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据此,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光大证券在8月16日13时(公司高管层决策后)至14时22分转换并卖出50ETF、180ETF基金以及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构成《证券法》第202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徐浩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键在此次事件中的轻率言论,对投资者造成了严重误导,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二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的规定。
该新闻发言人强调,光大证券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内幕交易案件,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没有先例,中国证监会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论证咨询后认为,认定追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是适当的。
不过,对于市场质疑光大证券涉嫌操纵市场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的巨额交易虽然在客观上引起了市场大幅波动,但事件的起因是系统技术缺陷,调查没有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组织、策划、促使这一事件发生的证据。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执法实践,因突发事故导致相关证券、期货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不构成操纵市场。
完善监管 投资者可提起诉讼索赔
证监会已组织专门力量,正在抓紧研究完善有关监管制度规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市场稳定运行能力,防范系统性风险
该新闻发言人称,光大证券暴露出的问题,必须引起证券期货行业的高度重视,举一反三,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切实加强风险内控,坚决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高度重视对新型交易方式、量化交易软件和信息技术系统的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在创新业务中要平衡处理好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关系,兴利除弊,防范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证券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线监管,完善有关规则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据介绍,证监会已组织专门力量,正在抓紧研究完善有关监管制度规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市场稳定运行能力,防范系统性风险。证券期货监管系统要在吸取境外市场有益经验基础上,研究完善符合我国市场发展阶段特点的制度规则,处理好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和提高市场效率的关系,加强市场监管和支持市场创新发展的关系,强化技术防范与推进市场化、法制化的关系,不断改进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对于投资者较为关注的是否可以赔偿问题,该新闻发言人指出,根据《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