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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五次会议
    决 议 公 告
  •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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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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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五次会议
    决 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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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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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五次会议
    决 议 公 告
    2013-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贵州茅台 证券代码:600519 编号:临2013-014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五次会议

    决 议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独立董事林涛先生、董事赵书跃先生均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分别授权委托独立董事梁蓓女士、董事季克良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3年8月9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派专人送达或传真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五次会议的通知。2013年8月29日上午,本次会议在公司办公楼十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11人,均出席了会议,其中,亲自出席的9人,授权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2人(独立董事林涛先生、董事赵书跃先生均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分别授权委托独立董事梁蓓女士、董事季克良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袁仁国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聘请审计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审计的议案》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建议,董事会决定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15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均在事前对本议案予以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3、《关于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详见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编号:临2013-016)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为充分利用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茅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业务职能,财务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含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下同)提供金融服务,预计2013年度内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不超过56.60亿元,财务公司向其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额度不超过12.95亿元(其中,贷款7.35亿元,贴现2.30亿元,保函3.30亿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本次交易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均在事前对本议案予以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审议本项议案时,与本项议案有关联关系的6名董事(袁仁国、刘自力、季克良、赵书跃、吕云怀、谭定华)回避表决,由5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并获一致通过。

    4、《关于本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三方共同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编号:临2013-017)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会议决定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拟与控股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将注册的有关商标许可给本公司和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使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拟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均在事前对本议案予以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审议本项议案时,与本项议案有关联关系的6名董事(袁仁国、刘自力、季克良、赵书跃、吕云怀、谭定华)回避表决,由5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并获一致通过。

    上述议案中,第二、三、四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31日

    证券简称:贵州茅台   证券代码:600519 编号:临2013-015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2013年度第三次会议

    决 议 公 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监事仇国相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托监事张毅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3年8月9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派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2013年度第三次会议的通知。2013年8月29日,本次会议在公司办公楼十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均出席了会议,其中,亲自出席的2人,授权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1人(监事仇国相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托监事张毅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双全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监事会对《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公司2013年上半年的主要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未发现所载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关于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详见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编号:临2013-016)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本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三方共同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编号:临2013-017)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8月31日

    证券简称:贵州茅台 证券代码:600519 编号:临2013-016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五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等议案。由于涉及关联交易,审议该议案时,与议案有关联关系的6名董事回避表决,由5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并获一致通过。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关联人关联交易类别本次预计金额(单位:亿元)预计占同类业务比例(%)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单位:亿元)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款56.6040.4236.26
    贷款7.3591.880.25
    贴现2.3046.000.00
    保函3.3066.000.00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关联人名称: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阳市外环东路东山巷4号

    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主要办公地点: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经营范围: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包装材料、饮料的生产销售;餐饮、住宿、旅游、运输服务;进出口贸易业务;商业、办公用房出租、停车场管理;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以上涉及行政审批或许可的经营项目,须持行政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截至2012年12月31日,茅台集团公司总资产为585亿元,所有者权益为460亿元。

    (二)履约能力分析:根据关联方的基本情况,以及公司所知悉关联方良好的商业信用和经营运作能力,经过科学分析和合理的判断,认为关联人能够遵守并履行相关约定。

    (三)关联关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贵州茅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为充分利用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的业务职能,财务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含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下同)提供金融服务,预计2013年度内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不超过56.60亿元,财务公司向其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额度不超过12.95亿元(其中,贷款7.35亿元,贴现2.30亿元,保函3.30亿元)。

    (二)定价原则

    1、存款服务

    存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内约定,不得低于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2、贷款、保函及贴现服务

    相关费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行费率及现行资金市场状况协商确定,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的同期同档次费率。

    五、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均在事前对本议案予以认可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充分利用财务公司的业务职能,公司也将按出资比例享有财务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所取得的利润。我们同意《关于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财务公司应同时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及管理。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与上述议案有关的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表决结果为全体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公司董事会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同意《关于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关联方与财务公司进行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公司将按出资比例享有财务公司未来经营中取得的利润,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31日

    证券简称:贵州茅台 证券代码:600519 编号:临2013-017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销售公司”)拟与控股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茅台集团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关联人名称: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阳市外环东路东山巷4号

    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主要办公地点: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经营范围: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包装材料、饮料的生产销售;餐饮、住宿、旅游、运输服务;进出口贸易业务;商业、办公用房出租、停车场管理;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以上涉及行政审批或许可的经营项目,须持行政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截至2012年12月31日,茅台集团公司总资产为585亿元,所有者权益为460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标的为茅台集团公司注册的以下商标:

    1、贵州茅台整版(第33类,注册号:第284526号);

    2、茅台迎宾酒(第33类,注册号:第1639539号);

    3、茅台迎宾酒(整版)(第33类,注册号:第5756904号);

    4、茅台王子(第33类,注册号:第3006754号);

    5、茅台王子酒(整版)(第33类,注册号:第5756903号);

    6、贵州(第33类,注册号:第101902号);

    7、仁牌(第33类,注册号:271370号);

    8、五星图形(第33类,注册号:3333018号);

    9、MOUTAI及图(第33类,注册号:第1559740号);

    10、飞天(第33类,注册号:第237040号);

    11、源远流长图(第33类,注册号:第5299307号);

    12、王茅(第33类,注册号:第502391号);

    13、华茅(第33类,注册号:第502393号);

    14、茅(第33类,注册号:第237054号);

    15、和美一家(第33类,注册号:第5131049号);

    16、汉酱(第33类,注册号:第4380168号);

    17、财富(第33类,注册号:第1354585号);

    18、仁(第33类,注册号:第9162485号);

    19、企业徽标(第33类,注册号:第3159143号);

    20、贵州茅台(第33类,注册号:第3159141号);

    21、贵州茅台酒商标(第33类,注册号:第1567674号)

    22、MAOTAI(第33类,注册号:第6862377号)

    23、MOUTAI(第33类,注册号:第3029843号)

    24、巴拿马奖章 (第33类,注册号:第7667056号)

    以及茅台集团公司在国内外注册的其他商标。

    (二)交易的名称和类别: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及茅台销售公司与茅台集团公司三方经过协商,在保持本公司与茅台集团公司于2001年5月31日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继续施行的基础上,为依法办理商标许可备案,就商标许可使用的有关事宜,三方拟共同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一)许可使用形式

    茅台集团公司拟将上述商标许可给本公司和茅台销售公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和茅台销售公司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

    (二)许可使用费

    1、本公司支付标准

    (1)许可商标使用费的收费基数,为当年使用许可商标的酒类产品年销售额。

    (2)许可商标使用费的收费比例

    在本协议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内,商标使用费每年为使用许可商标的酒类产品年销售额的1.5%。

    2、茅台销售公司支付标准

    (1)许可商标使用费的收费基数,为茅台销售公司使用许可商标的酒类产品年销售额与其从本公司购买同等产量同类产品购买价年度总额的差额。

    (2)许可商标使用费的收费比例

    在本协议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间,茅台销售公司每年按照本公司向茅台集团公司支付许可商标使用费的比例,确定茅台销售公司向茅台集团公司交纳使用费的百分比。

    许可期间,茅台集团公司应当确保本公司和茅台销售公司能够正常使用许可商标,即做好商标在注册、续展方面的工作;本公司和茅台销售公司应当履行维护茅台集团公司注册商标声誉的义务,做好注册商标在品牌宣传、权利保护方面的工作。

    (三)许可使用期限

    许可使用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本公司、茅台销售公司具有绝对优先的续约权。

    (四)许可商标使用费支付方式

    商标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时间为当年的7月20日前和次年的1月20日之前,由本公司和茅台销售公司按照各自标准,分别付款给茅台集团公司账户。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能保证公司实现生产经营目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六、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三方共同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议案》。由于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6名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由其余5名非关联董事表决并获一致同意通过。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提交的有关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同意将《关于本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三方共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三方共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有利于保证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意《关于本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三方共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议案》。

    2、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与上述议案有关的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表决结果为全体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

    综上,公司董事会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三方共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有利于保证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意《关于本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三方共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关于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五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