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编号:2013-035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56707177.04元及利息1081765.24元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一: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天和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宁德市巨龙三都澳旅游码头有限公司
被告四:福州立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五: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六:赖良斌
被告七:吴锦通
被告八:李惠英
被告九: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被告十: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交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5705万元及相应利息;(2)第二至第八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各项费用。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与第一被告和原济南钢铁(2012年2月27日,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并成立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三方于2012年2月24日签订了《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以授信融资形式向第一被告提供融资815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原济南钢铁的钢材,并开具收款人为原济南钢铁、还款人为第一被告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直接交付原济南钢铁。第一被告在向原告支付2445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后,剩余融资款5705万元人民币未按期归还。按照《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第四条规定,原济南钢铁应当按照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承担余额退款责任。因此,请求法院追加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及我公司为本案被告。
2013年4月16日公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2)济商初字第160号《追加被告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详见《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编号:2013-026)
2013年5月27日、2013年7月1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56707177.04元及利息1081765.24元(利息计至2013年3月25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经济损失70万元;
(三)被告福建天和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市巨龙三都澳旅游码头有限公司、福州立宝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赖良斌、李惠英、吴锦通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其擅自发货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即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天和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市巨龙三都澳旅游码头有限公司、福州立宝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赖良斌、李惠英、吴锦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上诉情况
目前公司已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目前为一审判决,且公司已提起上诉,故本案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及影响时间尚待最终审理结果。公司将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