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财经新闻
  • 5:公司
  • 6:市场
  • 7:互动
  • 8:艺术资产
  • 9:书评
  • 10:股市行情
  • 11:市场数据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81:信息披露
  • 82:信息披露
  • 83:信息披露
  • 84:信息披露
  • 85:信息披露
  • 86:信息披露
  • 87:信息披露
  • 88:信息披露
  •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二次通知
  •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工程中标进展情况公告
  •  
    2013年8月31日   按日期查找
    6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67版:信息披露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二次通知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工程中标进展情况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工程中标进展情况公告
    2013-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

    (上接66版)

    综上,本次预估金英马的折现率初步确定为11.63%。

    3、预估值增值幅度较大的合理性分析

    金英马的预估值为102,000万元,预估增值率为300.52%。金英马为轻资产类型的企业,其股权账面价值不能完全反映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价值。采用收益法评估可以综合考虑金英马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价值,考虑金英马所拥有的行业声誉、管理及经营经验、人才优势、销售渠道等因素的价值,因此估值较账面价值增值幅度较大。主要考虑因素包括:

    (1)金英马所处影视制作行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在电视台广告收入稳定增长、新媒体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电视剧市场交易规模稳定增长,2012年全国国产电视剧交易金额已达100亿元;而影视制作和发行行业格局分散,具备生产精品电视剧能力的制作机构数量较少,优秀影视公司持续受到市场的追捧和青睐。

    金英马作为业内老牌电视剧制作公司,产量规模稳定,产品质量较高,已经在影视行业中形成了较优势的市场地位,并能够从行业的整体成长中获益。行业的稳定发展将为金英马提供良好的发展机遇。

    (2)金英马在人力资源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金英马核心团队较为稳定,核心人员在行业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历史上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为金英马未来的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金英马拥有5个制作发行团队,形成了完备的老中青人员梯队。公司总经理滕站是国内较早投身制作商业电视剧的出品人,出品过《黑洞》、《风云》、《末路》、《情定爱琴海》等一批优秀作品,先后获得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十佳优秀出品人、北京影视“春燕奖”十佳电视工作者、优酷影视盛典最佳出品人、中国电视剧产业20年群英盛典突出贡献出品人等多项荣誉。公司核心的制作、发行人员,包括刘建立、井岗、王虹、郭宏、陈志康、严静等,以及艺人经纪业务负责人田原鸿均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和客户资源,为金英马的业务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3)金英马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自成立以来,金英马的收入和利润规模均实现了快速增长,同时储备了丰富的剧目,为金英马未来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收益法评估主要反映的就是企业未来盈利能力水平,金英马具备较强的潜在盈利能力,预估值较高。

    4、同行业公司估值对比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金英马的业务属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下的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影制作业。行业中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指标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市盈率(匹配2012数据)
    300027.SZ华谊兄弟72.77
    300133.SZ华策影视65.78
    300291.SZ华录百纳44.64
    300336.SZ新文化41.20
    600088.SH中视传媒104.75
    行业中上市公司均值 65.83
    金英马 29.86

    数据来源:Wind资讯,截至2013年5月29日

    从上表中可看出,以金英马预估值计算的2012年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市盈率的平均值,说明了本次预估值的估算较为稳健。

    (二)未来盈利能力

    由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工作尚未完成,资产评估机构根据金英马现有财务和业务资料,在假设宏观环境和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前提下,对标的资产财务数据进行了初步测算。具体数据以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及经审核盈利预测报告为准。

    三、交易标的的合法合规性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交易标的所涉及的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预案已就本次拟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批准事项进展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进行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第六章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公司在本次交易前的总股本为33,142.20万股,控股股东太湖影视城直接持有公司54.37%的股份。

    按照本次交易方案,按交易标的的预估值、配套融资金额上限以及发行底价计算,公司本次将发行6,891.39万股股票用于购买资产,发行不超过2,830.97万股股票用于配套融资。本次重组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所示:

    股东名称本次重组前本次重组后
    股票数量(万股)持股比例(%)股票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太湖影视城18,015.1854.3718,015.1842.03
    电视总公司279.310.84279.310.65
    未来广告279.310.84279.310.65
    中电高科279.310.84279.310.65
    荧屏租车93.100.2893.100.22
    交易对方--6,891.3916.08
    其他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2,830.976.60
    公众投资者14,196.0042.8314,196.0033.12
    合计33,142.20100.0042,864.56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太湖影视城,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央电视台。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中除滕站外,其他交易对方作为中视传媒股东期间所持中视传媒股份表决权均将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中视传媒最大单一股东太湖影视城或中视传媒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它主体行使。

    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本公司的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滕站有权向本公司董事会提名一位董事,且滕站承诺将提名其自身作为本公司董事,满足前述条件后本公司同意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促使滕站当选。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经过多年发展,中视传媒已逐步形成了广告、影视、旅游三大主营业务齐头并进、协调发展的态势。其中,影视业务作为公司实现战略转型的突破口,近年来更是实现了飞越,为公司获取了良好的收视效果和经济收益。但由于公司2011年以前的影视业务模式主要是跟投和代理发行,自制剧、定制剧业务的起步相对较晚,因此,公司在影视剧自主创作、主导投资等方面的经验和资源仍有待加强。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金英马是国内最早一批从事影视剧制作的民营机构之一,拥有丰富的独立投资、制作、发行影视剧的经验和一整套针对电视剧行业的独特运营管理体系,能够和中视传媒形成优势互补。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视传媒的发行渠道优势,结合金英马在影视剧投资、制作方面的经验,将能够有效地巩固和提升公司在影视行业的地位,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进而实现公司的整体战略布局。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由于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工作尚未最终完成,公司仅能根据现有的财务资料和业务资料,在假设宏观经济环境没有重大变化,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管理层没有重大变动的前提下,对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初步分析。具体数据将以审计结果、资产评估结果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为准。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现有资料初步估算,金英马2013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6,848.53万元,净利润2,501.1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前后中视传媒与交易对方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中视传媒、金英马构成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对方滕站、刘建立、杨利、九华投资以及九华投资的控股股东福州海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具体承诺如下:

    1、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本人自身和/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中视传媒(包括本次交易完成后成为中视传媒下属全资子公司的金英马及其子公司,下同)相同的业务,以避免与中视传媒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如本公司/本人自身和/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有可能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中视传媒的业务构成竞争,本公司/本人将自行和/或促使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让与或介绍该等商业机会给中视传媒。

    3、本公司/本人将保证本公司/本人自身和/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中视传媒相同或相似,不与中视传媒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中视传媒的利益。

    本公司/本人将勤勉、尽职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不时的更新中所规定的股东职责,不利用公司的股东地位或身份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避免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

    (二)本次交易前后中视传媒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中视传媒上市时仅有基地旅游业务,后由于中央电视台陆续支持公司发展影视制作及广告业务,从而与股东电视总公司从事同质业务。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央电视台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也从事影视制作、代理发行业务,与中视传媒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除已披露的同业竞争外,中视传媒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之间不会因本次交易增加新类型的同业竞争。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前后中视传媒与交易对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均不构成中视传媒的关联方。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本次交易对方滕站、刘建立、杨利、九华投资以及九华投资的控股股东福州海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并具体承诺如下:

    1、确保与中视传媒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和业务等方面完全分开,严格控制并减少中视传媒与本公司/本人自身和/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视传媒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视传媒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确保本公司/本人不发生占用中视传媒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中视传媒向本公司/本人自身和/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确保本公司/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视传媒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本人自身和/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与中视传媒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二)本次交易前后中视传媒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中视传媒上市时仅有基地旅游业务,后由于中央电视台陆续支持公司发展影视制作及广告业务,从而与实际控制人中央电视台发生关联交易。

    由于中视传媒、金英马均是国内优秀的影视制作机构,中央电视台又是国内规模最大、层级最高、具备国际影响力的播出平台,因此,中视传媒、金英马与中央电视台之间具有天然的合作基础,具备持续发生影视剧版权交易业务的商业可能。作为以电视业务为主的传媒公司,维持和加强与中央电视台的协作,是中视传媒、金英马保持业务稳定与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中视传媒将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程序,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做到市场化定价,并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保护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七章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报批事项

    本预案已获得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但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下述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第二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二)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结果已完成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管理机构的备案;

    (三)财政部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事项的批准或核准;

    (四)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因素

    (一)本次重组存在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取得必要审批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本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第二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结果已完成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管理机构的备案;

    3、财政部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事项的批准或核准;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上述批准或核准事宜均为本次重组实施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能否最终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本次重组无法获得批准,本次重组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

    此外,若本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股票存在异常交易,且可能涉嫌内幕交易,本次重组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

    (二)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过期的风险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较为复杂,审计及盈利预测的工作进度、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进度等均可能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时间进度产生重大影响。若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或评估工作无法按期完成,本次重组将受到影响,无法按期进行。若本公司在首次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6个月内未能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则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本公司将重新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事项,重新确定相关价格。

    (三)预估值与实际评估值存在差异的风险

    本预案披露了拟购买资产的预估值,该预估值是根据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已知的情况对拟购买资产的经营业绩和价值所做的初步评估结果,该预估值可能与最终评估结果存在一定差异。

    (四)交易标的增值率较高和商誉减值的风险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初步评估结果,金英马的预估值约为102,000万元。截至2013年6月30日,金英马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25,467.20万元,预估增值率为300.52%,增值率较高。最终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本公司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金英马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该等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要在未来每年会计年末进行减值测试。若金英马未来经营中不能较好地实现收益,那么收购金英马所形成的商誉将会有减值风险,从而对本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交易标的业绩波动的风险

    交易标的金英马从事电视剧投资、制作业务。该行业的集中度较低,竞争激烈,若金英马不能占据有利的市场地位,将可能无法应对市场竞争的挑战。同时,影视剧产品作为文化消费品,难以形成一套客观判断体系来事先检测产品的质量优劣,如果金英马在题材、质量控制等方面把握不好,将可能影响未来的业绩。因此,本次交易存在交易标的业绩波动的风险。

    (六)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金英马将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充分认可金英马的商业模式,将确保金英马业务的良性发展。同时,双方也将在发展战略、品牌宣传、创作制作资源、客户资源等方面实现更好的合作,积极求同存异、优势互补。

    尽管双方存在天然的协同可行性,但本公司能否合理地加以利用,实现协同效应最大化以及实现协同效应最大化所需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七)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乃至募集失败的风险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所需支付的现金对价和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若股价波动或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引起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乃至募集失败。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乃至募集失败,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采用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方式解决收购交易标的的现金支付及流动资金需求,可能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风险。

    (八)股价波动的风险

    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本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投资者预期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本公司的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第八章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重组已采取或将采取如下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造成二级市场股价波动,本公司在开始筹划本次交易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在与相关交易对方达成初步意向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及方案论证前,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提示风险并申请临时停牌。

    二、根据《重组办法》,本公司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进行核查,并且已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本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提交本公司董事会讨论时,本公司已获得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事先认可,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均已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本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方案时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第九章 独立董事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严格认真审阅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所有相关材料后,根据《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以下意见: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总体安排。

    3、鉴于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正在由相关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工作,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我们届时将发表关于本次交易审计、评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通过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对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充分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和披露本次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发行新股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定价公平合理。

    8、本次交易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视传媒已聘请中金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参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08]13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预案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后,发表以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中视传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条件,其编制的重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中视传媒的盈利能力和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中视传媒中小股东的利益。

    鉴于中视传媒在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方案,届时中金公司将根据《重组办法》及相关业务准则,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章 连续停牌前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情况及股票交易自查情况

    一、连续停牌前公司股票的波动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以及上证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结果如下:

    本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申请,自2013年5月30日起股票停牌。2013年5月29日至2013年5月2日为停牌前之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相对大盘、行业板块涨幅情况如下表所示:

    中视传媒股票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相对大盘、行业板块涨幅情况

     日期中视传媒收盘价(元/股)阶段

    涨幅(%)

    上证

    综指(点)

    文化传播指数(点)中视传媒相对大盘涨幅(%)中视传媒相对行业指数涨幅(%)
    停牌前最后1个交易日2013-5-2914.2926.572324.021209.9819.689.22
    停牌前第20个交易日2013-5-211.292174.121031.06

    注:行业指数采用万得文化传播(证监会)指数。

    从上表可知,本公司股票在连续停牌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幅为26.57%。经本公司自查及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剔除上证综指因素后,本公司股票在连续停牌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幅为19.68%;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后,本公司股票在连续停牌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幅为9.22%,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标准。

    二、股票交易自查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08]1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及上证所的相关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利用该消息进行内幕交易进行了核查。本公司、交易对方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及其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就中视传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日(即2013年5月30日)前六个月(即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以下称“自查期间”)内是否进行内幕交易进行了自查,并出具了自查报告。

    (一)黄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黄蓓为交易对方滕站的配偶,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交易类别成交数量(股)股票余额(股)
    2013年5月22日买入70,00070,000

    滕站已就其配偶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出具说明:“本人配偶黄蓓在自查期间内买入中视传媒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其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本人未向其违规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黄蓓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本人承诺,黄蓓名下尚未卖出的上市公司股票将在上市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锁定6个月后即刻卖出,并于卖出股票后7日内将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全部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并保证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自本情况说明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中视传媒宣布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不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黄蓓也已就其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出具说明:“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入中视传媒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本人承诺,本人名下尚未卖出的上市公司股票将在上市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锁定6个月后即刻卖出,并于卖出股票后7日内将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全部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并保证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自本情况说明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中视传媒宣布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不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侯丽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侯丽娟为交易对方,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交易类别成交数量(股)股票余额(股)
    2013年3月25日买入3,0003,000
    2013年4月11日卖出2,0001,000
    2013年5月15日卖出1,0000

    侯丽娟就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出具说明:“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中视传媒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中视传媒宣布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中视传媒股票”。

    在公司股票停牌前,公司及有关各方严格控制内幕消息知情人范围。在自查期间,除交易对方滕站的配偶黄蓓、交易对方侯丽娟存在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其他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一章 重组预案需提交的文件目录

    1、中视传媒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以及中视传媒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2、《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

    3、中视传媒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4、中视传媒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记录;

    5、交易对方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的承诺;

    6、中金公司出具的《关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7、本次重组的交易进程备忘录;

    8、《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9、《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关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股价波动未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核查意见》;

    10、相关知情人员买卖中视传媒股票的自查报告。

    第十二章 全体董事声明

    中视传媒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承诺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本预案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尚未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中视传媒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全体董事签字:

    梁晓涛 赵 刚 王 焰

    石 村 陆海亮 周利明

    刘素英 刘守豹 杨 斌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13-05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工程中标进展情况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鉴于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城投”)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三环线北段(长丰桥—平安铺立交)改造工程的项目业主,由武汉桥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建集团”)作为该工程招标单位进行公开招标,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参与公开竞标并中标,该事项详见2013年8月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近日,湖北路桥与桥建集团正式签署了《三环线北段改造工程BT投融资建设合同》(以下简称“BT合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概况

      1、合同名称:三环线北段改造工程BT投融资建设合同

      2、合同有关方:项目业主——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招标单位——武汉桥建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投融资建设单位——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3、项目名称:三环线北段改造工程

      4、合同金额:约人民币29.31亿元(最终以批复的工程概算金额为准)

      5、是否为关联交易:合同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情况

      交易对方:武汉桥建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0000237862

      注册地址:江岸区台北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鲁有月

      注册资本:39,55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金属材料、建筑及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电器机械及器材、百货销售;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物业管理。

      三、合同主要内容

      1、项目工程主要内容:

      三环线北段改造工程,包括长丰桥-三金潭拓宽、三金潭至天兴洲大桥段破损路面和中央分隔带改造(最终以审核确定的施工图为准)(以下简称“BT项目”)。

      2、项目建设方式:

      项目建设方式为建设-移交。

      湖北路桥按约定组建全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自有资金不少于BT项目总价款的25%。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建设职责,湖北路桥为该项目工程建设承担连带责任与工程总承包单位职责。

      3、BT合同总价款:

      工程总投资约为人民币29.31亿元(最终以批复的工程概算金额为准)。

      定价原则:BT合同总价款由BT项目总价款和回购期利息构成。

      BT项目总价款为该项目工程范围内建筑安装工程费,征地拆迁费用和管线迁改费用,以及前期研究、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建设期利息等相关费用。

      4、项目建设期:19个月。

      5、项目回购期:项目回购期为2年。即:项目全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次日至桥建集团按合同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最后一期回购款之日止的期间。

      6、履约承诺:湖北路桥承诺项目公司账面资金余额满足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所需资金支付要求。

      7、回购担保:武汉城投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落实政府批复的资金平衡方案中所涉及资源,并以此作为回购担保。

      8、验收与移交:

      在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项目公司提出经桥建集团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武汉城投确定移交时间,移交范围和内容,并负责组织工程移交。

      9、质量保证金:合同总价款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的5%。

      10、回购款支付:

      桥建集团向项目公司支付的项目工程回购款为BT合同总价款。

      桥建集团将在项目工程回购期内分二期以等额本金还款法支付回购款。自工程竣工验收次日起计算,第13个月支付BT合同总价款的50%,第25个月支付BT合同总价款的50%。回购款以现金或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的方式支付,以武汉市政府批准的城建专项资金分年度安排支付。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三环线北段改造工程投资总额约29.31亿元,公司将按照工程进度确定营业收入。同时三环线北段改造作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有助于进一步公司完善产业格局,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有利于公司发挥工程建设板块优势。

      2、该项目以公开投标方式竞得,该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涉及的金额为预估数,具体结算金额以武汉市城建委最终批复的工程概算金额为准,存在最终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风险。

      2、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工程建设期为19个月,由于工程量大、涉及范围广,在施工期内,可能受天气、不可抗力等风险因素影响,工程工期存在不确定性。

      3、本合同已约定武汉城投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落实政府批复的资金平衡方案中所涉及资源,并以此作为回购担保,但仍可能存在回购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三环线北段改造工程BT投融资建设合同》;

      2、武汉桥建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