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8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重庆润江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现名: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润江”)于2008年4月3日签订总价为1,550万元《设备买卖合同》。2013年3月,重庆润江以本公司延期交货及设备故障致使停机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诉讼请求金额为3,877万元。2013年3月28日,本公司以逾期付款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重庆润江支付逾期货款及违约金合计143.81万元。本公司与重庆润江买卖合同纠纷案和反诉其支付逾期货款及违约金案,案号均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25号。上述案件已分别于2013年4月15日9时30分、2013年5月7日9时30分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关于本诉讼事项的公告及进展公告详细情况参见2013年3月6日、2013年3月21日、2013年3月30日、2013年5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本公司公告)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3年8月30日,本公司收到律师转送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案号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情况如下: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庆润江(现名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润江(现名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公司亦于同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
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重庆润江申请撤回起诉,本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润江(现名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讼案件受理费254,420元,减半收取127,2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71.45元,减半收取4,435.7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法院已作出裁定,支付案件受理费4,435.73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25号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