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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3-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5版)

    9.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120,350.36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36,586,411.75
    5应收申购款494.06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36,707,256.17

    9.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9.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3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净值增长率①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①—③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11年1月18日—2011年12月

    31日

    -1.20%0.13%4.75%0.01%-5.95%0.12%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

    31日

    5.06%0.06%4.79%0.01%0.27%0.05%
    2013年1月1日-2013年6月30日1.35%0.07%2.16%0.02%-0.81%0.05%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11年1月18日—2013年6月

    30日

    5.20%0.10%12.15%0.01%-6.95%0.09%

    十四、基金的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时发生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1.2%
    100万元≤M<500万元1.0%
    M≥500万元1000元/笔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1年2.0%
    1年

    1.6%
    2年

    1.2%
    Y≥3年0%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如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①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②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客户将10,000份建信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成本基金(假设本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无累计未付收益。

    因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申购费率为0%,转入金额对应的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则: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份额净值=10,000×1.00=10,000.00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0,000×(1-0%)/(1+1.2%—0%)=9881.42元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000-9881.42=118.58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9881.42/1.05=9410.88份

    即在上述情形下,该投资者将10,000份建信货币市场基金转换为本基金,经过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投资者需要支付转换费用118.58元,转换后获得本基金基金份额为9410.88份。

    4、本基金自2011年3月1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十五、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及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变更。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终止。

    (二)到期操作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到期操作期间就其认购、申购或转换入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如下任何一种到期操作:

    1、赎回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2、转换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3、继续持有

    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2、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到期操作的,则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

    (1)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2)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部分基金份额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3、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4、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或默认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或者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若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均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在到期操作期间,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或默认继续持有的,可按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保本额的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保证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过渡期申购金额(M)费率
    M<100万元1.0%
    100万元≤M<500万元0.8%
    M≥500万元1000元/笔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保证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六)转为变更后的“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变更为“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十六、保证人基本情况及《保证合同》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北京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北京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2012年8月6日,中投保通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税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将注册资本增至45亿元。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47.1963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17.3021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11.2310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10.6305
    Tetrad Ventures Pte Ltd7.6776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4.2324
    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1.7301
    合 计100

    2012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

    2012年12月31日,中投保总资产957580.23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 545113.02万元人民币;

    截至2013年7月底,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 968.22亿元人民币;

    截至2013年8月初,中投保为26只保本基金提供担保,实际承担的基金担保责任金额为315.69亿元人民币。

    (二)《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鉴于:《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条“基金的保本”)。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合同为准,如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1.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部分。

    1.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1.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每份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人民币1.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5.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5.1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条5.1、5.2、5.3、5.4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六条“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其他费用、对保证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7)保证费的收取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7.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7.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本基金前一日认购期认购并持有的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0.002×1/当年日历天数。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9.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示本保证合同。

    9.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9.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9.4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十七、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人员情况”信息;

    2、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

    3、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中更新了代销机构相关变动信息;

    4、更新了“十二、基金的投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5、更新了“十三、基金的业绩”,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6、更新了“二十二、保证人基本情况及《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7、更新了第二十六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的内容。

    8、更新了“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添加了本报告期内涉及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临时公告。

    上述内容仅为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投资人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