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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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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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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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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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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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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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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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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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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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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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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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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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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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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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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832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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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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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常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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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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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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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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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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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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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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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0755)269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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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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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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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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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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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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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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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1;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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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服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3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3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曲东欧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热线:9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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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3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4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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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42)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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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销售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详见深交所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2010年8月1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行政许可【2010】1114号文批准募集。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9月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按照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将进行基金转型。
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8月7日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封闭期到期后变更运作方式、基金更名、扩充投资范围和修订基金合同等。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于2013年9月8日到期,2013年9月9日起《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转型为定期开放基金后,基金运作方式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原富国汇利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富国汇利基金封闭期到期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于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在每个封闭期首日汇利份额折算完成后,场内基金份额将按照7:3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汇利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汇利B”)。汇利份额、汇利A份额、汇利B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每个封闭期内,汇利A与汇利B两类基金份额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分别上市和交易,交易代码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单独交易汇利A或者汇利B份额。
(二)封闭期末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汇利A和汇利B在封闭期末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即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
汇利A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即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汇利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汇利B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即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在优先分配汇利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汇利B基金份额。
汇利A约定应得收益和汇利B应得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在每个封闭期内,汇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应得收益,该封闭期内汇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将在上一个封闭期的倒数第五个工作日设定并在次日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汇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单利)=两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利差
其中计算第N个封闭期汇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中的两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是指在第N-1个封闭期的倒数第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两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第N个封闭期汇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中的利差由基金管理人在第N-1个封闭期的倒数第五个工作日设定并在次日公告,利差的取值范围为从0%(含)到2%(含)。
适用于汇利A基金第一个封闭期内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在原富国汇利基金封闭期的倒数第五个工作日按照相同方式设定并在次日公告。
汇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汇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汇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汇利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汇利A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汇利B基金份额;
3、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汇利A份额的本金及汇利A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汇利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汇利A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汇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汇利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对投资者申购或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的每一份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定分别计算汇利A和汇利B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汇利份额。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依据以下公式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封闭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汇利A、汇利B和汇利份额的份额总额;开放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汇利份额数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汇利A和汇利B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对汇利A与汇利B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假设NAV为本基金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即封闭期第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第T日汇利A基金份额净值,NAVb为第T日汇利B基金份额净值。汇利A约定基准年收益率为Ra。Tt为该封闭期的实际总天数,即Tt=T1+ T2天(Tt的值等于365+365=730或365+366=731)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T日)的汇利A与汇利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0.7×(1+2×Ra×(T-1)/Tt)时,则汇利A与汇利B在封闭期内第T日(1≤T≤Tt)基金份额净值:
NAVa=NAV/0.7;
NAVb=0;
2、当0.7×(1+2×Ra×(T-1)/Tt)≤NAV时,则汇利A与汇利B在封闭期内第T日(1≤T≤Tt)基金份额净值:
NAVa=1+2×Ra×(T-1)/Tt;
NAVb=(NAV-0.7×NAVa)/0.3;
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计算汇利A与汇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五)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假设第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AV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封闭期内第T日汇利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封闭期内第T日汇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汇利A约定年收益率为Ra(单利);基金封闭期内每年天数设定为Ty(y=1,2。T1 、T2 可能均为365,或其中之一为366,而另一为365),则封闭期实际总天数为Tt=T1+ T2天(Tt的值等于365+365=730或365+366=731)。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内第T日,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0.7×(1+2×Ra×(T-1)/Tt)时,则汇利A与汇利B在封闭期内第T日(1≤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NAV/0.7;
NAVb=0;
2、当0.7×(1+2×Ra×(T-1)/Tt)≤NAV时,则汇利A与汇利B在封闭期内第T日(1≤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1+2×Ra×(T-1)/Tt;
NAVb=(NAV-0.7×NAVa)/0.3;
汇利A与汇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六)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每个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汇利A与汇利B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富国汇利基金的基金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规则及实施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应部分。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转换、折算和分离
(一)基金份额的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为每个封闭期内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转换的对象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
3、基金份额转换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如下基金份额转换公式将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转换为汇利份额。转换后,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或减少。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1)转换前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转换前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转换前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汇利A份额、汇利B份额和汇利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转换前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2)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转换公式
汇利A基金份额和汇利B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汇利A转换为汇利份额数=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T日)汇利A基金份额数×T 日汇利A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汇利B转换为汇利份额数=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T日)汇利B基金份额数×T 日汇利B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汇利A、汇利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见基金合同“七、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级”之“(四)汇利A和汇利B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其中,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4、基金份额转换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汇利A份额与汇利B份额停牌,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转换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分离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的首日。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汇利份额。
3、折算方式
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汇利份额,以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汇利份额净值为基础,将汇利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相应地,汇利份额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基金资产净值不发生变化。
汇利份额折算公式为:
折算后汇利份额净值=1.000元
折算后汇利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前汇利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前汇利份额净值/1.000元
其中,折算基准日汇利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折算后汇利份额的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4、场内汇利份额的分离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汇利份额完成折算后,场内汇利份额将按照7:3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类分级份额,即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
5、折算和分离结果的公告
汇利份额折算及分离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汇利A与汇利B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汇利A与汇利B份额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分别上市交易。
汇利A与汇利B份额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汇利份额,汇利份额不上市交易,但可以申购赎回。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汇利A与汇利B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规则
(1)汇利A与汇利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汇利A与汇利B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汇利A与汇利B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汇利A与汇利B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汇利A与汇利B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3、上市交易的费用
汇利A与汇利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4、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汇利A与汇利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汇利A与汇利B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6、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在开放期内,汇利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者可以在场内或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还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目前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汇利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汇利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开放日。汇利份额的赎回开放日可以与本基金申购开放日不完全一致,汇利份额的申购开放日为自本基金开放期首个工作日起至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止(含最后一个工作日),汇利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自本基金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开始至开放期到期前止,且在每个开放期内汇利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在开放期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或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汇利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进入开放期首日起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汇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汇利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汇利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汇利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汇利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
投资人通过场内办理汇利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申购份额为50000份。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汇利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汇利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实施前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0.24% |
100万元(含)—500万元 | 0.15% |
500万元(含)以上 | 1000元/笔 |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0.8% |
100万元(含)—500万元 | 0.5% |
500万元(含)以上 | 1000元/笔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为0。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30天以内 | 0.10% |
30天以上(含30天) | 0 |
其中,在场外认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计算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开通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销售机构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适用固定申购费用的,则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适用固定申购费用的,则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1: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份
若为场内申购,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38,156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38,156×1.040=39,682.24元
退款金额=40,000-39,682.24-317.46=0.3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 = 10.16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0.16 = 10,149.8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或由原场外富国汇利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而来的汇利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由原场内富国汇利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而来的汇利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汇利A、汇利B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三)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四)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五)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六)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七)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二十)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十一、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汇利份额与汇利A份额、汇利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的分拆
场内份额的分拆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场内汇利份额按照7:3 的比例申请转换成汇利A份额与汇利B份额的行为
2、场内份额的合并
场内份额的合并是指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汇利A份额与汇利B份额按7:3 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场内汇利份额的行为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汇利份额按7:3的比例分拆成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在场外申购的汇利份额不可进行分拆,但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分拆后,其持有的汇利份额将按7:3 的比例分拆为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汇利A份额、汇利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的汇利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10份或其整数倍。
3、申请合并为汇利份额的汇利A份额与汇利B份额必须同时申请配对,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比例为7:3。
4、场外汇利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汇利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谋求基金资产当期收益和长期增值的统一。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前的3个月、开放期后的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比例的限制;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一方面根据整体资产配置要求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主动寻找风险中蕴藏的投资机会,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合适投资品种;另一方面通过风险预算管理、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和个券信用等级限定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从而在一定的风险限制范围内达到风险收益最佳配比。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税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各类附权债券等)、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创新(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等)四个子市场,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产品,尤其是高收益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特点之一,也是封闭期内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发行的企业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短期融资券等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产品以及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转债以及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债等信用产品。
本基金认为,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基准利率的变动,也取决于发行人的整体信用状况。监管层的相关政策指导、信用债投资群体的投资理念及其行为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整个市场资金面的松紧程度以及信用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甚至在覆盖之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针对不同的表现,管理人将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如果信用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在该信用债上市时就寻找适当的时机卖出实现利润;如果一二级市场利差处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持券一段时间再行卖出,获取该段时间里的骑乘收益和持有期间的票息收益。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以博取骑乘和票息收益为主,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操作方式决定了本基金管理人在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时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协议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密切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4、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6、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新股发行一级市场价格通常相对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定的折价。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参与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低、收益稳定的投资行为,为投资人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7、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8、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汇利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汇利B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11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八)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封闭期内汇利A和汇利B分级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汇利A与汇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汇利A与汇利B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及份额转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8)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开放期,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的认定方法将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则为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6%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
在汇利A和汇利B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在汇利A和汇利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汇利A和汇利B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若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汇利A和汇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对汇利A和汇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2)在本基金封闭期间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后的期间及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封闭期间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后的每个工作日次日及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若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在封闭期间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后的期间及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19)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汇利A在下一封闭期的约定基准收益率;
(25)基金份额转换及结果;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一)投资于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下转B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