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06 证券简称:有研硅股 公告编号:2013—051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2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有研总院”)《关于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通知》。截至2013年8月30日,有研总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以下简称“本增持计划”)实施期已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增持及增持计划
有研总院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80,000股,并计划于在未来12个月内(自本次增持之日起算)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16.00元/股,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含本次已增持部分股份)。
详见公司于2012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本次增持前,有研总院持有公司股份86,313,54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9.68%。
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8月30日,有研总院累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份合计2,119,750股,占首次增持日(2012年8月31日)公司总股本217,500,000股的0.98%。
2013年4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77,849,434股,有研总院本次增持占公司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0.76%。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有研总院持有公司股份148,782,7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5%。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有研总院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履行情况:有研总院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有研总院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行为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1、有研总院为合法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有研总院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条件。
3、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增持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增持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