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以法律形式规定保护存款人利益,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基金,没有规定金融机构的保护方式和程度。然而,从我国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和银行业改革的实践看,中国并非没有存款保险,实质上是采用了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1.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共同提供
在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问题金融机构的破产风险最终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转移,实质上形成了由财政买单的局面。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破产基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当地政府接管。
当年,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下,海南发展银行遭到挤兑,最终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6月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并提供40亿元再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对其业务进行托管,国家对其个人债务部分进行全额偿付,保障了存款人利益。同年,威海城市合作银行发生挤兑,中国人民银行和山东省政府先后投入18亿元以化解危机。2001年,浙江省泰隆、黄岩迅达城市信用合作社相继发生支付危机,均由浙江省政府出资救助并支付自然存款人本息。
2.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对银行业改革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银行业在隐性存款保险的支持下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也增强了银行的道德风险。1999 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由财政部牵头先后组建了信达、华融、东方和长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收购、管理和处置大型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按照账面值接收了工、农、中、建四家大型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约1.4 万亿元。2004年,国家动用外汇储备成立汇金公司并向中行和建行注资450亿美元,提高其资本金比率。2008年,汇金公司注资1300亿元推进农行股份制改革。虽然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帮助商业银行优化了其资产质量和提高了竞争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加了财政负担。
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诸多弊端
1.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
在我国隐性存款保险下,银行免费获得了国家提供的存款保险服务,由于没有事前明确规则,也没有设置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当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发生危机时,政府为了维持金融稳定和公众信心,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政府必须给予资金救助,导致最终损失由财政买单。据有关研究测算,1998年以来,中国为了保持银行业稳定、改善其资产质量和增强竞争力,投入的资金超过3万亿元。
2.导致央行货币供应量超出预定目标
隐性存款保险的最终成本是由财政或者中央银行承担,这必然会影响到货币供应量的变动。尤其是当中央银行进行再贷款时,会造成基础货币的增加,使得货币供应量以乘数效应放大,影响到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效率。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特别体现在经济过热时。经济过热时应当实行紧缩性的逆周期货币政策,如果金融机构因过度承担风险而破产,在隐性存款保险下的再贷款救助会进一步加剧流动性过剩,对货币政策的目标形成冲击。
我国在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实践中多次以再贷款的方式给予救助。1998年3月央行向发生挤兑的海南发展银行提供40亿元再贷款救助,在2004-2008年间为银行业提供数千亿注资,这些都增加了流动性,导致货币供应量超出预定目标。
3.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由于隐性存款保险在法律规范上有天然的缺陷,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政府往往会优先照顾规模较大的银行。在我国,表现为中央财政对五大国有银行给予巨额注资以及不良资产剥离,而中小银行只是可能得地方政府的救助。
因担保载体的差异,使得不同银行的保护程度存在差异。存款人更倾向于选择保护程度较高的国有大银行,这样就使得五大国有银行获得了绝大部分存款,市场占有率遥遥领先,导致我国银行业形成了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2012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资产份额占整个银行业的44.1%。
由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大银行更能够实现风险分散,中小银行则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足,隐性存款保险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不利于中小银行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