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汇利A、汇利B
停牌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3]754号)和《关于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汇利基金”)之汇利A、汇利B于2013年9月6日起连续停牌。自2013年9月9日起,富国汇利基金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结束后,富国汇利基金进入封闭期,在封闭期首日,富国汇利基金份额将进行份额折算,并按照约定比例分拆为汇利A、汇利B份额。此后,汇利A、汇利B份额将向深交所申请复牌。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9月4日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3年9月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场内简称:富国汇利) | |
基金主代码 | 161014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定期开放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3年9月9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申购起始日 | 2013年9月9日 | |
赎回起始日 | 2013年9月9日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A (场内简称:汇利A) |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B (场内简称:汇利B)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150020 | 150021 |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 | 否 | 否 |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在本次开放期内,赎回开放日为2013年9月9日(含9月9日)至2013年9月18日(含9月18日)之间的交易日,申购开放日为2013年9月9日(含9月9日)至2013年10月15日(含10月15日)之间的交易日。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汇利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开放日。汇利份额的赎回开放日可以与本基金申购开放日不完全一致,汇利份额的申购开放日为自本基金开放期首个工作日起至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止(含最后一个工作日),汇利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自本基金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开始至开放期到期前止,且在每个开放期内汇利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在开放期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或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缴纳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0.24% |
100万元(含)—500万元 | 0.15% |
500万元(含)以上 | 1000元/笔 |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0.8% |
100万元(含)—500万元 | 0.5% |
500万元(含)以上 | 1000元/笔 |
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为0。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30天以内 | 0.10% |
30天以上(含30天) | 0 |
注: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5基金销售机构
5.1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层;
邮政编码:200120;
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址(www.fullgoal.com.cn)。
5.2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详见深交所网站)。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6其他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3年9月9日起,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及指定网点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公布上一个基金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9月3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6、咨询方式: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公司网址:www.fullgoal.com.cn。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