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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金所明确国债期货
    可交割国债范围
    2013-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董铮铮 ○编辑 李剑锋

      

      昨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发布《关于5年期国债期货可交割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5年期国债期货可交割国债范围。

      根据通知,国债期货合约上市后新发行的符合可交割国债条件的国债,交易所在该国债上市交易日(含)之前公布将其纳入可交割国债范围。合约交割月新发行且上市交易日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含)之前的5年期国债,纳入合约可交割国债范围。

      与此同时,根据财政部和托管机构关于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国债期货交割的顺利进行,因付息导致合约交割期间暂停转托管的国债不纳入该合约可交割国债范围。

      此外,中金所还发布了《关于5年期国债期货转换因子和应计利息计算公式的通知》和《关于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的通知》,公布了国债期货可交割国债的转换因子和应计利息计算公式,以及各合约可交割国债范围及其转换因子。

      “可交割债券和名义标准券之间的价格通过一个转换比例进行换算,这个比例就是通常所说的转换因子。”上海中期国债期货分析师刘文博表示,所有符合交割标准的可交割国债都可以通过转换因子折算成名义标准债券进行交割。国际期货市场中,一般都由期货交易所定时公布国债期货可交割国债的转换因子,投资者只需查询交易所公告即能得到每一个可交割国债的转换因子。

      专家表示,实物交割模式下,如果期货合约的卖方没有在合约到期前平仓,理论上需要用“名义标准券”去履约。但现实中“名义标准券”并不存在,因而交易所会规定,现实中存在的、满足一定期限要求的一篮子国债均可进行交割。名义标准券设计的最大功能在于可以扩大可交割国债的范围,增强价格的抗操纵性,减小交割时的逼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