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血出手砍去105亿债权
“荒唐!太荒唐了!”这是一位债权人律师在昨日*ST贤成债权人大会上发出的哀叹。
虽面对法庭庭长的一再提示,*ST贤成管理人仍将一些在诉债权直接列入“不予确认”名单,依照明文规定,此类债权应列入“暂缓确认”。更“闻所未闻”的是,诸多已得到有管辖权法院判决的债权也被“不予确认”,而生效判决在未撤销前是全国有效的!
如此铁血出手,管理人将近132亿元的申报债权,“砍”去了近105亿元,而获得确认的8个多亿债权多来自青海本地,连当日的债权人代表都由当地上市公司盐湖股份出任。
如此一刀切式的过程和结果,自然嘘声不断,但这样的抗议,也很快被场内警察制止。面对债权人的愤怒,管理人颇为蛮横地扔出一句:“反正给你们十天提异议,到时再审查也行。”
⊙记者 夏子航 刘宏鹏 石丽晖
○编辑 孙放
早有想法抹去大部分债权
上证报记者8月在青海走访时,已有多个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表达了“大部分申报债权有瑕疵要被抹去”的想法,但9月3日100余亿元债权被直接一刀切式地“不予确认”还是有点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一早9点开始债权会议入场登记,西宁中院门前站着八个荷枪实弹的警察,9点40分,我们就接到申报债权‘不予确认’的告知,心情非常沮丧。”在昨日于西宁市中级法院举行的*ST贤成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上,四川债权人罗学明代理律师老姚的遭遇可谓典型。
按规定,一笔申报债权当天只能有一位代表进入现场。据通报,现场应出席债权人119家,实到102家,对应申报债权共有131.76亿元。
债权会议于10时开始,一直持续到中午。西宁中院庭长等坐在会议主席台正中央,在会议室的左前方,是*ST贤成破产重整管理人的五六名代表,管理人组长是青海赫赫有名的树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岩律师。
在宣读会场纪律后,对债权人代表的指定就开始引发多数债权人的不满——仅对*ST贤成拥有1300万元债权(占申报债权的1%还不到)的盐湖股份被指定为债权人代表。这家青海本地上市公司“陈年旧债”实质只有300万元本金未还,其余1000万元均为利息。
被确认债权多在青海疑点多
债权人更大的不满还在后头。
据*ST贤成管理人通报:其确认债权人25家,债权金额8.52亿元;暂缓确认17家,债权金额18.45亿元;其余不予确认,对应债权104.79亿元。这立即招来一片嘘声,但很快被会场内的警察制止。
会场通过幻灯片的方式迅速播放确认债权的25家名单。“幻灯波播放得非常快,刚想拿手机拍照,也被制止。”一位债权人代表表示,“这样的名单本就该对债权人公布。”
由于事前被要求不许带录音笔、照相机,一些律师在现场打开笔记本准备记录,被厉声要求关闭。在提问和债权人发言环节,据参会的债权人说,每个代表只有两分钟的时间,一般说说自己是代表谁的、什么情况,几句话就说完了。
据上证报记者了解,8.52亿元确认债权包括了大部分的银行债权,如民生银行一笔2005年形成的债权,“但这部分银行债权规模并不大,应该也就两三个亿。”余下的确认债权基本集中于青海乃至西宁当地,“大部分青海本地债权都得到确认。”在律师老姚看来,大部分确认的青海本地债权都像“突然冒出来的一样”,他对此有点担心。此外,18.45亿元待确认债权中,还有一些可能是重复申报。
而另一方面,104.79亿元不予确认债权,则涵盖绝大部分被贤成系“骗”、“借”去大笔资金的民间普通债权人。
管理人做法遭到三方面质疑
会后,记者询问的五六位民间申报债权人,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被划为“不予确认”之列。
“我们背后也有小股东、朋友,他们很多早就面临倾家荡产、生活困难,之前一直坚持是因为觉得还有一口希望,如今直接一个一刀切式‘不予确认’,一下让我们坚持的意义丧失了。”来自贵州的一位债权人表示。
还有债权人散会后找到监管部门讲道理说情,但“他们不管,有的嘴上连一句理解都懒得说。”而管理人对一片不满的债权人则说:“给你们中有意见的十天时间,到时上交一份异议材料,如果再对复议不满,可直接在西宁中院提起诉讼。”
“这就是忽悠,忽悠普通债权人。”律师老姚十分愤怒。他以在诉债权为例,“法院庭长等多次在会场提示管理人,不能将之直接划入‘不予确认’,(按规定)应划入‘暂缓确认’,但管理人就是不理。”
“管理人反而说,反正给你们十天提异议,到时再审查也行。”老姚感到不可理解,“管理人应该第一时间就把我们列入‘暂缓确认’。”
还有更加闻所未闻的——不予确认债权中涉及诸多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生效判决,也就是“法院已判决借贷方是*ST贤成合法债权人”。对此,管理人表示对于不予确认的已生效判决债权,债权人可以“再次向西宁中院提起诉讼,确认债权是否有效”。话音刚落,就引起一片质疑,有律师表示:“这也太扯了,生效判决未被撤销前在全国都有效,管理人这么做是在瞎搞!”
而按管理人表述,*ST贤成131亿余元申报债权中,只有两种会被确认:一是直接与*ST贤成发生借贷关系的;二是由*ST贤成担保的贤成系债权,只有通过*ST贤成股东会决议的才认。
债权人律师就此认为,担保中的确有一环节是需要查看担保方股东会决议,但这对作为“善意第三方”的借款人来说,“有失误但并无过错,*ST贤成实际控制人黄贤优认可,公司原董事长臧静涛亦出面,并拿出了‘公章’,老百姓哪知道这全部是做假。*ST贤成不可能借此摆脱全部担保责任。”